贪财女子扮演三个角色骗钱获刑
作者:陈苏琴 发布时间:2013-07-26 浏览次数:224
马某,在家无事生非,竟打起同村残疾人的歪主意,以介绍对象为名,骗取其钱财,最后自食苦果。近日,泰兴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被告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1985年出生的马某,是泰兴市姚王镇人,婚后一直在家照顾孩子,生活轻松悠闲。2012年5月,马某到陶某修理店修鞋子。陶某是一个40多岁的瘸子,至今光棍一人。闲谈之中,陶某托马某帮忙介绍对象。马某利用其急于娶老婆的心理,打起骗取陶某钱财的歪主意,于是立马答应做“媒人”。马某谎称认识一位刚丧夫的女人叫“周某”,家住泰兴市内,女儿女婿都是教师,条件相当不错。几天后,马某以“周某”身份和陶某电话联系,提出“来女方家过日子”的要求,陶某欣然同意。一段时间之后,“周某”又电话多次联系陶某了解情况,陶某信以为真。见时机已熟,马某又以“周某女儿”的身份和陶某电话联系,并以购买项链,家中办丧事,迁户口等名义向陶某要钱,由马某作为“媒人”转交。马某通过这种电话要钱的方式总共六次骗取陶某14300元。2012年8月15日,马某又以“周某”的身份电话联系陶某,提出2万元结婚押金。此时,陶某家人提出要见“周某”,马某慌忙找来同村徐某一同前往陶某家。徐某的言行“露了马脚”,引起陶家人的怀疑,双方引起争执。
马某无法自圆其说,事情败露,陶家人随后报警,马某被警方抓获。归案后,马某主动认罪,退还骗得赃款。
经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其归案后,自愿认罪,退清诈骗所得赃款,并主动缴纳部分财产刑保证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其多次诈骗,且诈骗对象是残疾人,不宜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骗子能屡屡得手,一方面是骗子抓住了受害者的心理弱点,另一方面受害者有贪便宜的心理。不是骗子很高明,而是人们缺少防备意识!只要不心存贪念,人就不会自食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