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迷网络无法自拔 仿剧情行窃被判刑
作者:时良敏 黄伟 发布时间:2013-07-26 浏览次数:244
孔某16岁,上到初中二年级就辍学了,无所事事的他,整天泡在网吧里上网打游戏,过着没日没夜、昏天黑地的网络生活。通过网络游戏,孔某认识了陈某,两人成了好友。一天,两人身上都没有什么钱了。俗话说,钱不是万能的,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突然一部电视剧剧中人盗窃的一幕从孔某脑海中闪过,于是孔某便和陈某商议去偷东西卖钱上网。陈某也是网瘾未尽,但想到快活的日子就要到头了,当即就同意了。后两人多次实施盗窃,盗窃金额达人民币28096.6元。后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审理了孔某盗窃一案,以盗窃罪判处孔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陈某另案处理。
经查,2012年11月至12月间,孔某伙同陈某在泰州市高港区胡庄镇、刁铺街道等地,采用翻墙、爬窗、撬锁等手段实施盗窃7起,窃得金戒指、金项链、香烟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8096.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扣押部分赃物并已发还给被害人。诉讼中,其近亲属代其退出了全部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孙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孔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其近亲属代其退出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
综观被告人孔某的成长轨迹,其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是非辨别能力较差。在不劳而获的腐朽思想支配下,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不惜铤而走险,窃取他人财物,来满足自己追求物质享受的私欲。同时法院注意到,被告人孔某的家长没有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花在教育子女方面,让其过早的走上社会,未能预防和及时制止其不良行为的发生。因此,家庭教育不当也是导致被告人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律条文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后语:网络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方便快捷的工具,它可以帮助人们获取知识,但是青少年痴迷网络,沉迷游戏和聊天,久而久之上网成瘾,不仅会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而且负面影响很多,专家将它称之为“电子海洛因”。孔某因沉湎于网络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违法犯罪与否只是一念之差,两者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但是这个犯罪之“念”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它多方面、多层次的原因,是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的。沾染了不良习惯,如果让它们再自身滋长、蔓延,或者不能有效地远离它,那么就会从“量变”到“质变”,最终就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我们应当从孔某的案例中认真吸收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