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朋友“两肋插刀” 非法拘禁他人获刑数月
作者:杨馗 王豫 发布时间:2013-07-26 浏览次数:186
被告人钱某、匡某年纪轻轻,倒是很讲“兄弟感情”,为了帮朋友刘某出气,不问缘由便采用简单粗暴方法,非法限制被害人张某人身自由。近日,宿豫区法院依法审结此案,被告人钱某、匡某因年少轻狂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钱某、匡某、刘某年龄相仿,是很要好的朋友,又都很讲“义气”,一方有难,他方必援。三人平时没有正当工作,游手好闲,经常在一起赌博玩乐。2011年6、7月份,被告人刘某和被害人张某赌博中输掉了1万元,事后刘某怀恨在心,并找到钱某、匡某诉说并怀疑张某在赌博中使用了骗术。钱某、匡某听到朋友遭遇,“大义凛然”表示一定连本加利的要回输掉的钱。2012年3月的一天下午,刘某、匡某和张某等人在洗浴中心洗过澡便又一同到饭店消费,后又相约到一宾馆赌博。期间刘某打电话给钱某让来“帮忙”,钱某火速驾车赶到后,刘某便安排张某、钱某、匡某同乘一辆车离开。在车上,钱某、匡某便向张某索要赌资并对张某恐吓、殴打,后又将张某带至宿迁市宿豫区某会所看管,失去人身自由的张某不得不向家人求助,至次日上午9时许,钱某等人拿到了近2万元后,张某才得以脱身。2012年6月,匡某涉于法律威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他被告人相继落网。
宿豫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匡某为索取赌债,伙同他人非法剥夺被害人张某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钱某具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匡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钱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匡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