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休假加班补休代替 拒付加班工资闹上法庭
作者:兴园 发布时间:2013-07-26 浏览次数:274
法定节假日加班,事后安排补休,拒绝支付加班工资,职工闹上法庭。日前,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因加班工资引发的劳动纠纷。
2013年春节期间,镇江新区某服装公司因订单需要安排含原告王某在内的6名职工加班4天,几天后又安排这些职工休息了4天。3月10日,原告王某领工资时,发现被告单位没有支付2013年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于是含原告王某在内的这些员工找到被告公司领导要求以不低于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被告单位负责人以安排补休为由拒绝支付加班工资。双方协商未果,原告王某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超过60日未办结。原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单位支付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以看出,除第二种情形有安排补休或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工资两种选择外,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报酬,都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被告单位在原告王某等6人春节加班后安排休息了4天,原告王某主张被告单位以200%的标准支付其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最终,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单位支付原告王某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