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为省时间抄近路,走反道骑电动自行车,不料和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主刘某受伤死亡,724日,泗阳法院判决被告人戴某赔偿刘某家属损失31万余元。

 

阳春三月,一片和煦的春光,人们外出也渐渐多起来,戴某骑着电动自行车想去生态公园看人钓鱼,走到一条左拐的路口时。戴某想,拐过去之后生态公园的位置还在路的左边,干脆直接从人行道往左拐,省得到马路对面走再转过来费事,这样只过一个路口省了两次过马路。

 

他沿着反道行驶,没过多久突然一辆摩托车快速冲过来,由于反道行驶可躲避的道路空间较窄,戴某躲闪不及,只听“砰”地一声,两辆车撞在一起,摩托车驾驶员刘某整个人直接栽在地上,戴某手抓车把也跌倒,腿部和胳膊受伤,两人辆车都已损坏。刘某受伤后,造成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原来刘某是从朋友家喝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未戴安全头盔穿着拖鞋驾驶摩托车上路,而戴某是走反道,经公安部门认定,刘某、戴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刘某的女儿才六岁,父母均年老无收入来源。戴某与妻子都已五十多岁,无固定收入来源。双方对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刘某之妻冯某携女儿及公婆诉至泗阳法院。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因生命、健康遭受不法侵害,赔偿义务人应依法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案中刘某与被告戴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但因刘某系机动车,故被告戴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刘某家属损失31万余元。戴某的电动车并没有投保,巨额赔偿势必让他不堪重负。

 

法官提醒:酒后或未戴安全头盔或穿着拖鞋驾驶摩托车是违法行为,行人和非机动车走反道也是违法行为,但人们对罪驾往往心存侥幸,对走反道更不够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大路朝天,应走右边。但愿大家都不只是把它当成口号,而是在交通行驶中时刻遵守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