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85后的年轻夫妻正在法院闹离婚,一套登记在两人名下价值上百万的房产是双方争执的焦点。此时,男方父亲却手持一份协议,称系其与儿子签订,父亲出资了购房款的大部分,理应享有65%的产权。协议是真是假?父亲能否依据协议享有儿子儿媳的房产份额?近日,邗江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奇的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

 

20128月,原告林某向法院起诉称,其儿子小林在2009年看中一套价值48万元的房子,但小林刚参加工作不久,没有积蓄,于是父子二人签订协议:二人共同购买某小区房屋一套,林某出资32万元,小林负责向银行贷款16万元并偿还贷款和支付利息,林某占65%的产权,小林占35%的产权;房屋登记在小林名下,并由小林居住使用,但小林不得转让、出售和向第三人赠与该房屋,否则林某有权收回其产权。协议签订后,林某通过现金15万元和银行转账给小林17万元,已经履行了32万元的出资义务。但小林却违反协议,在与小郑结婚后,瞒着林某擅自将房产证加上了小郑的名字。直至小林和小郑20126月闹离婚时林某方才知情。故林某起诉小林和小郑,要求法院判决其享有房屋65%的产权。

 

被告小林认可父子签订的协议及林某已如约出资,并补充道,小林与小郑认识20天后即闪婚,虽然小林告知小郑协议一事,但结婚一个月后小郑仍执意要求将小郑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小林禁不住小郑的一再要求,遂瞒着林某将小郑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岂料婚后一年小郑即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小林离婚并平分房屋,故小林认为,小郑一系列的行为系蓄意侵吞小林的房产。

 

儿媳小郑则认为,父子之间竟然签订共同购房协议,前所未闻,违背常理,协议真假难辨,应是两人伪造的。小林当兵数年并自行创业,完全有能力自行购房。按照一般社会风俗,父亲对儿子买房出资就是父亲对儿子的赠与。即使协议是真实的,小郑对协议也毫不知情。既然房产证已经是小林和小郑两人的名字,房屋应为两人共有。

 

庭审时,林某情绪异常激动,称自己辛辛苦苦几十万的积蓄不能因儿子离婚就白白给了他人,他又道出了签订协议的原委:小林于2008年当兵复员不久,即不慎驾车将他人撞伤,伤者最终死亡,林某为此帮小林垫付了赔偿款四十多万元,再加上小林平时的数次轻率举动,林某感觉小林做事不牢靠,正是为了避免日后出现类似情况,父子之间才签订此协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协议的真实性,小林予以认可,小郑称协议系伪造的,但并未提供反驳证据,且经法院释明后仍明确表示对协议的真实性不申请司法鉴定,故对协议的真实性法院依法予以确认。但协议是真实的,并不代表就能依照协议享有相应房产份额,还需审查协议的履行情况,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享有的房屋份额。林某主张房屋定金5万元及首付款10万元虽然是以小林的名义缴纳的,实际上是林某从银行取款后用现金来缴纳的,但林某在购买房屋前后从银行取款,并不能证明该款就是用于购买讼争房屋,且该主张仅仅有原告与被告小林的陈述而无其他证据证明,而林某与小林系父子关系,小林与小郑正在进行离婚诉讼,林某与小林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因此,仅凭有利害关系的原告与被告小林的陈述不能认定原告取款与购买讼争房屋之间具有必然的联系。故对原告主张出资15万元的主张,法院依法不予认可。

 

林某于2009422日从其建设银行账户转账17万元至小林的建设银行账户,630日建设银行从小林的该卡中“收回贷款本息”17万元,在此期间小林的该建行卡并无其他交易记录,而该建行卡正是小林专门用于偿还建设银行贷款的,因此林某出资17万元的主张,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并不是唯一依据。父子之间签订购买房屋协议,约定林某出资32万元,享有房屋65%的产权;小林办理房屋剩余部分的贷款并负责偿还银行贷款,享有房屋35%的产权。协议签订后,原告未如约全部履行义务,仅出资17万元,则应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该房屋35%的产权。最终法院判决原告林某享有讼争房屋35%的产权。判决后,林某与小郑均向中院提起上诉,后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