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女友与他人结婚 伤心男友法庭讨彩礼
作者:吴加全 发布时间:2013-07-26 浏览次数:223
接收了原男友70000余元的彩礼,同居一段时间后却与他人结婚,愤怒的聂道广将原女友陈莹莹及其父母告上法庭。大丰法院经审理后,于日前判决陈莹莹一家返还聂道广人民币35000元。
2009年秋,大丰的聂道广与滨海的陈莹莹经人介绍相识,次年冬在大丰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从相识到同居生活,聂道广先后给付陈莹莹一家70000余元的彩礼。2010年 7月,陈莹莹以上班为名离开聂道广家,回到滨海父母处,再未回大丰。当聂道广到滨海找到陈莹莹时,却得知陈莹莹已与他人结婚,愤怒的聂道广要求陈莹莹一家返还婚前馈赠的彩礼,但遭到陈莹莹及其父母的拒绝,无奈之下,聂道广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尊重社会公德。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结婚前男方给付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后续条件对女方所作的一种赠与。本案中,原告给付被告彩礼,被告陈莹莹在接受彩礼后,因故不与原告登记结婚,依法应予返还。综合考虑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原因、被告陈莹莹与原告聂道广共同生活的时间、被告方客观上在原告方花费一定的费用及购置的家用电器、物品现由原告使用等实际情况,由被告适当返还彩礼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判决。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