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是党和国家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树立法院形象,维护群众权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加强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司法为民,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正,是纪检监察工作重中之重。然而在现行的司法监督体制下,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监督管理力度不强、协调机制不完善以及队伍力量薄弱等诸种因素影响,基层人民法院的监察部门并没有完全发挥出应有的职能作用。笔者认为,应当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对新时期基层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机制加以完善。

 

一是强化思想认识,更新思想观念。面对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的新挑战、新要求,首先要从思想上更新观念。加强法院各级领导干部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性必要性长期性坚巨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到领导干部在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方面所肩负的重要使命和职责,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制,把反腐倡廉建设任务与日常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法院干警要认识到纪检监察工作对法官行为的监督,并不涉及具体案件处理,也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相反是有利于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彻底克服种种顾虑和患得患失的思想,把支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执纪办案当成是自己的份内事和应尽的工作职责。只有这样才能从思想认识上为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执纪办案创造有利条件。

 

二是加强沟通联络,完善协调机制。完善好基层法院监察部门与法院内设其他部门、与上级法院、与同级纪委监察机关的协调处理机制,建立起上下协调、左右协调、内外协调的矩阵式工作机制,形成办案合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监督职能作用。首先要加强与法院内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力争使所有举报案件归口纪检监察部门处理,重视每一条举报线索。法院党组要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加大考核力度。各业务部门的领导或廉政监察员要与监察部门经常保持沟通,在工作中发现的疑点和违纪违法线索,应及时向监察部门通报,实现监督信息共享;其次要加强与区内各受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对于“一信多投、一访多走”的老大难问题,应当主动加强与各受理部门之间的联系,定期召开协调会,互通情况,共同研究,相互协作,避免多头受理和办理,从而节省大量人力物力。同时,法院应将其他部门转交的举报案件的办理结果及时反馈。为了更好地查处举报案件,实行查处回避,应积极邀请其他纪检监察部门的同志组成联合调查组。第三要加强与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上下级法院监察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信息网络,拓宽信息渠道,避免责任追究案源的流失。上级法院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法院办案工作的协调、指导,重要案件上级法院要派人参加或督促下级法院调查。这样,便于集中力量突破大案要案,有利于提高监察效果。

 

三是加大查处力度,提高工作成效。当前司法领域的违法违纪甚至腐败现象依然呈易发多发态势,查处案件是遏制司法腐败势头的重要手段。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到从严治警,针对裁判不公、效率低下、作风粗暴、刁难当事人和其他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教育整顿活动,防微杜渐,努力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索赔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违法执行、拖延办案等严重违法审判行为,以及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加强信访举报工作,建立初信初访工作责任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不论涉及到谁,不论职务多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绝不姑息,毫不留情地惩处司法腐败分子,以儆效尤。坚决纠正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查而不处、处而偏轻等问题,切实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与此同时,查办案件又要把执纪办案放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去把握,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因人制宜,因案制宜,采取不同的策略和方法,认真细致地查清问题,恰如其分地处理;要注意区分违法与违纪、司法腐败分子与犯错误同志的界线,把握好正确的舆论导向,尽量减少案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提高查办案件工作的综合效应。

 

四是加强队伍建设,提升队伍素质。纪检监察工作具有工作过程的相对独立性、工作对象的特殊性、工作内容的发展性三个特点,这就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目前,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干部的配备方面,普遍老化,不熟悉审判业务,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甚至不具有法官资格,素质普遍不高,很难适应新形势下的纪检监察工作。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措施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素质,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定期培训,努力使其具有以下素质:热爱本职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具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善于捕捉信息和提供案件线索;善于做思想工作,有化解矛盾、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和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严守机密;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水平。通过加强纪检干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品德修养建设,培养和使用党性强、作风硬、业务通,水平高的纪检监察干部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发挥基层法院纪检监察作用,使其成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工作中的主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