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久之前,我判决了一件案件,虽然早已忘记了原、被告的姓名,但在与年轻法官交流,或遇到喜欢谈论案件又喜欢较真的人时,我几次提及它。

 

事情是这样的:原告诉称,被告因经营所需向其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XX壹万伍元”。原告当庭陈述:被告写借条时“伍”字后面少写了“仟”字,当时自己因疏忽大意没认真看借条,后向被告追要款项时,被告已不知去向。我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5000元。

 

判决不久,“新闻夜班车”两名记者还有一位扛着摄像机的工作人员来到法院,称,被告父亲收到判决书后找到他们,反映法官判决不公,明明借条上写的“壹万伍元”,也就是10005元,法官竟然判决15000元,不是关系案、人情案,也是法官花了眼!记者觉得是新闻,有看点。要采访,还说要跟踪报道。法院负责接待的同志一听来人介绍,吃惊不小,是啊,条子上确实写的“壹万伍元”,怎么判决15000元呢?怕出纰漏,负责同志把我叫到一边问“什么情况?”。我说不是眼花法官,更不是枉法裁判,判15000元理由有三:一、从本地百姓表述钱的数目来看,习惯讲“壹万伍”通常就说15000元,而不说出“元”字,不会有人理解为10500元,10050元,10005元;二、从书写习惯上看,如“壹万伍元”要理解成10005元的话,按规范,应写为“壹万零伍元”, 伍字前面“零”字必不可少;三、从本地区现阶段生活水平来看,借5元的可能性不大,尤其借10005元的可能性更不大。我的理解,借15000元的可能性大于借10005元的可能性。也就是说,认定15000元比认定10005元更接近事实真相,判15000元比判10005元更体现公平正义。负责同志听后说“好!去讲给记者听”。记者听了,拍了几个镜头,走了,不知后来播放了没有,反正没再跟踪。

 

事后,有两三位同事与我探讨,一位说,如果是我判的话,我就判10005元,比较保险。另一位说,即使真的是15000元,我也少判他4995元,谁叫原告不长眼睛的,自认倒霉;还有一位说,把当事人的风险转嫁到法官自己头上来,没必要。

 

他们说的都没错。但我更喜欢和智慧较真,尤其是作为一名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