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化视野下基层法院法官的理想与现实
作者:严玉良 发布时间:2013-07-25 浏览次数:1069
[论文概要]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一支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职业化的法官队伍。法官职业化是文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社会劳动进一步细化分工的结果。法官的职业化对法官职业气质、职业经验、职业道德有极高的要求,职业化的法官必须拥有共同专业的法律知识结构、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能够运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进行推理和判断,具有强烈社会正义感和公正信仰的整体,并形成特有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笔者试图通过结合所在的基层法院的人员管理方式、年龄结构、选任途径以及晋升、后续培训制度、福利待遇等方面以及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展开实证,证明我国目前基层法院法官队伍的实际现状和理想化的职业法官的差距,寻求我国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的改革途径。
引 言
职业是人类社会分工的产物,社会分工的结果是人们不得不终身或长期从事某一种具有专门业务和特定职责的社会劳动,作为自己获取生活资料、求得生存和发展的依靠。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帕森斯从功能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职业是一般行业的角色群体,其中的从业者发挥着社会所珍视的某种功能,并通过其角色活动即职业活动来营生。法律职业便是社会分工的结果。法律和法律活动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在西方社会,这种职业是最古老的职业之一,但不是所有的社会都出现专门的法律职业。近代的法律职业,首先出现在实行民主和法治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随着宪政民主制度的日益普及和法治的实践,法律活动的职业化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的趋势。但是这一职业在我国目前远远没有成熟,法律职业化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探索实践。
本文中笔者主要试图探讨法官职业化在基层法院的困境、理想和出路。
一、法官职业化的要求
所谓法律职业,是指受过专门法律教育或训练的、拥有专业化的法律知识和技能、长期从事法律专门工作的角色群体。 这种群体包括许多具体的职业角色,我国学界和实务界习惯把法律职业区分为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三类受过专门法律教育、从事法律工作的社会角色。法官职业化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社会劳动细化分工的结果。法官的职业化对法官职业气质、职业经验、职业道德有极高的要求,职业化的法官必须拥有共同专业的法律知识结构、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能够运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进行推理和判断,具有强烈社会正义感和公正信仰的整体,并形成特有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
二、我国基层法官职业化的现状
笔者所在辖区内的基层法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下辖各业务审判庭、综合部门科室和三个基层法庭。现有正式在编人员为100人,其中具有法官资格的72人,其中在审判岗位工作的法官为60人。笔者试图参照所在的基层法院的人员管理、年龄结构、学历层次、培训、晋升、待遇保障等方面以及与地方党委、政府的相互关系展开论述。
(一)专业化与人员结构的矛盾
由于我国一直是以统一的党政干部管理制度来管理法官,而很多具有审判员资格的人员并不从事审理活动,而是在法院的办公室、行政后勤部门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等。据统计,在全国现有的20多万法官中,真正从事审判工作的只有15万左右,有近5万法官并不在审判岗位。 这样导致看起来法官队伍庞大,但是实际在审判一线的人员的数量并不多,而且具有庭长和审判委员会的当然具有审判长或独任法官资格,也占有了为数不多的法官员额。
从国内外法院的情况来看,有资料显示,职业法官数额与人口的比例来说,日本是1:57900;英国是1:100000;美国是1:19900;德国是1:40000;法国是1:12350,而我国是1:6190。就法官结案数对比来看,1990年度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每位法官平均结案数为234件,地方法院每位法官处理案件数为464件。我国2002年度审结的案件为600万件,平均每位法官办案数为27件。看起来我国法官队伍数量庞大、效率低下。但是就笔者所在县级市为近60万人口,正式在编人员为100人,法官数额与人口的比例为1:6000,2002年受理各类案件3331件,办结3233件,人均办案数32件,与我国平均比例基本接近。而其中具有法官资格的为72人,其中在审判岗位工作的法官为60人,根据现在实行的审判长改革制度,审判长或独任法官数额除庭长和审判委员会成员为当然的独任法官外仅为4人。行政职务级别意味着审判职务级别,这种情况抑止了不具有行政职务的追求法律专业知识的法官的积极性,而且具有一定行政职务的法官本身忙于行政事务和政治学习等工作,放在审判工作上的精力相对较少,即使以前业务娴熟,久之也会不适应现代审判工作的需要。
(二)法官选任途径与审判工作需求的矛盾
法官队伍的精英化、职业化,法官遴选制度是关键。在法官法颁布以前,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法律教育并不是特别发达,因此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很少有法律专业的大学生进入基层法院。"司机可以转干当法官,军队的干部可以当法官,工人可以转干当法官,一天法律没有读的,跟法律一点儿不沾边的,一转呢,都来当法官。……没有经过政法部门锻炼,没有办过案子,没有读过法律专业的人,(学历)包括初中、高中甚至小学这样的人都可以到法院当院长。" 基层法院招收了一定数量的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甚至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员从书记员干起,三五年后通过函授等再教育取得法律专业文凭,虽然这样进入法院的人员中有不少通过后续职业培训,具备了法律基本知识,掌握了审判工作的特点,在法院逐步成为审判骨干。但是囿于个人素质和学习能力的差异,也有一部分人员庭审不规范,法律文书说理不透彻,不能适应司法改革的要求。
同时法院进人机制没有配合司法考试制度改革而改变,笔者所在法院自1998年以后进入的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只有7人,司法考试改革后法院没有进入一个具有司法资格的人员,但是由于政府安排军转干进入的仍有4人。而法院由于现有编制不空编,也没有办法召录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尤其是随着老一辈的法官退休后,基层法院将出现一定程度的青黄不接的人才断档,笔者所在的法院35岁以下的具有审判资格的青年法官只有10人,46岁至60岁之间的人员有27人。但是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法院越来越需要引入大量系统学习过并精通法律的人才,逐年上升的案件数量与人员短缺的矛盾在随后几年里将日益凸现。
(三)技术化要求与教育、培训制度的矛盾
一名真正优秀的法官不仅仅应该是政治觉悟高、思想品德修养好、精通法律理论的法官,也应该是洞察人情世故、具有很高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素养的法官。法官职业化要求具备一套共同的知识背景、特殊的价值理念、工作机能、思维方式、行为模式、职业道德。但是,由于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素养更多的决定于不同生活背景、社会环境和教育程度,不是简单的法律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所能够达到的,也很少有专门的机构来培训这样的素质和技能。从某种意义上说,一流的法学的毕业生不一定能够了解当地的风土人情和历史现状,完全按照法律条文作出的判决不一定完全被当地的当事人和老百姓接受和服气。
有学者曾引用波斯纳话语说:不应当让最优秀的法学院毕业生当法官,因为他们有怪癖,不能很好地把握生活中的常识与人际关系。也就是说,具有理论理性的优秀毕业生不一定具有出色的实践理性。 而且我国现有法律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滞后性,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他们的判决书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在遇到法律没有规定或者法律同当地的风土人情、生活习俗等冲突时,如何和谐的运行法律解决纠纷,法官个人的人文科学社会知识可以很好的帮助解决案件。
但是我国现在的法学教育仍不能够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很多学院使用的是陈旧的教材,引用的案例多是教授自己制造的"伪问题",没有很好的联系法院进行"会诊式"的教育,更谈不上传授法官对人文科学社会知识的深入了解。这样的教育很难说可以适应我们的审判要求。而进入法院以后,职业的培训机会少,时间短,一般都是在颁布新的法律规定后简单的培训,这种教育和培训方式也与基层法院的法官们的办案的工作技能要求不相适应。
(四)法官独立与受地方财政保障的矛盾
世界上主要的法治国家在司法运行过程中,基本上都实现了法官独立,法院基本上是"独立法官的集合体"。法院内部不存在隶属性的科层结构,基本上是一种平权型结构。在法院中,每位法官都是司法权威,有权对由其审理的案件独立作出判决。因此,案件审理运行中一般不会受到种种制度性或非制度性因素的干扰。 法官的收入与当地的财政脱离,有独立的财政支出系统保障法院的运行,避免接受地方财政的支持而产生不必要的公众对地方保护主义的猜疑。
但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法官长期以来被认为是与其他政府官员别无二致的国家干部,法官并未被作为一个特殊群体来对待。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的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没有到保障法官独立办案的程度。高度集权化的政治体制也一直片面强调法律的阶级性和政法机构是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正如肖扬院长所说:"目前我国地方人民法院的法官通常是地方自己任免,自己管理,一切待遇都由地方提供。这一制度客观上造成了地方法院被当作地方的法院,地方法院的法官被当作"地方的法官"。究其原因是基层法院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和法院的基础建设都依赖于地方政府。虽然法院随着地方政府财政制度改革要求实现收支两条线,但是地方基层法院的支出主要还是以法院的诉讼费等收费进行返还,因为通过财政支出仅仅能保障人员工资、福利。而法院的其他支出如基建等地方并不能够充分保障。
(五)职业化与社会化的矛盾
讨论我国法官职业化,不能不面对我国中西部等大部分地区经济基础的薄弱,我国乡土社会下的法治进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一方面我国司法考试拉开了司法改革的帏幕,上层希望促进全国法律从业人员的同质化,具有相同的法律背景、法律思维、工作技巧等,但是一旦中西部法院的具有了司法资格的法官并不能保证就仍会在相对比较贫困的法院尤其是西部基层法院工作,因为他们取得职业资格的成本并不比东部发达地区的人员少,但是取得的回报要相对少的多,因此西部基层法院的职业化的困难将相对于东部发达地区要艰难的多。
但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统一的,法律实践也不可能由于地区经济差异而有所区别,否则就不能够称之为同一的法治社会。现代资讯的高度发达,也导致即使贫困地区的经济相对落后,但是他们对法律公正的期待和要求是一致的。
三、我国法官职业化的改革发展方向
在中国现有的政治体制、财政制度和人事制度的框架内,笔者认为比较现实有效的法官职业化途径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现有法官分层和交流
根据我国现有的庞大的法官队伍完全指望通过法官员额来一刀切来减少法官队伍人数,完全按照初任法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来要求现有法官,达到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和精英化不是太适合我国国情的。应当根据现有法官队伍的特点,另外设计一套选拔的标准和程序以便在平稳过渡中实现法官的职业化。
首先要对现有的庞大的法官队伍进行分层。在现有的审判人员中选出符合一定条件的优秀法官,进行科学合理的设置审判组合配置模式,建立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运行机制。对确实优秀的长期从事审判实践的法官可以通过书面专业知识考试、庭审过程考核、法律文书制作和组织对其政治思想和品德修养考察进行选任,但是必须打破以前庭长、审判委员会成员等具有当然的审判长资格的做法,做到让真正业务突出、品德高尚的少数人员做法官,而淘汰下来的人员可以通过建立完善法官助理、执行官、书记员以及其他综合部门工作人员科学的分类管理。
其次,逐步取消在法院实行的类似政府行政机关管理人员的行政职务,取消庭长、审判委员会成员对案件的层层把关,真正放权让法官独立办案,对案件实现个人负责。无庸讳言,对现有法官的分层和分流会在实践操作中遇到一些障碍,与现行制度会有一些冲突,这毕竟是我国法官制度改革过程中朝着职业化方向发展的一项过渡性措施,目的是力争在短期内形成精英化的法官职业群体,通过今后一段时间不断的调整和完善,最终过渡到法官队伍全部按照初任法官标准来选任。这种分层和分流是审判权力在法院内部的重新配置,不可避免的会触及到一部分任的利益,尤其是未选任为法官的现有审判人员,对此我们应该慎重对待,可以分流到设置单独的行政综合部门,专司院内行政性管理事务和院外一些政治性和社会性的事务,不再享有审判职称而实现公务员序列的管理。庭长和审判委员会成员如果竞争不上定额的法官名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苏泽林提出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可以在保留其职务、职级及待遇不变的情况下,根据其专业特长,重新安排其工作岗位。
(二) 改革法官选任制度和晋升制度
改革法官遴选制度取代审判长或者独任法官制度。遴选法官制度是指在确定法官员额的基础上,对我国目前的法官队伍进行精英化重组。通过上面的分层和分流,将空出来的编制用于初任法官的选任。
对初任法官的选任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规定执行,并设想我国法官的人员编制应按省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由全国人大确定,并由最高法院监督指导、各高级法院统一掌握使用,取消地方人员编制,堵住地方带编制安排人员进人法院等现象的发生。法院的进人权应统一使用,也就是说,应将地方组织人事部门掌握的法院进人权收归法院自已行使。取消基层法院的进人权,而以省高级法院统一行使。将通过全国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作为进入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前提条件。对于法官执业资格应当包括学识、资历、道德三个方面。一般应当规定所有参加并通过全国司法资格考试后,至少有两年法院工作经历的人方可自已申请参加法官任职资历的考查,考查主要采用公开答辩的形式进行,由资深法官、法学专家、学有所长的律师代表组成法官遴选委员会,根据事先确定的拟录人员数确定通过考查的人员名单。道德评定主要是将通过学识、资历考查的人员名单张榜公布,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对其有关道德方面的检验,一般公告期应为一年。公告期中未发现任何有损法官形象的道德问题的人员,发给法官执业资格证书,并填妥自己想要从事的审判领域,在法院出现法官空缺时,由省法院院长直接任命为法官。在基层法院工作满8年后可以申请担任中级法院的法官,依次类推,可以确保法官在审判领域内的晋升而不是行政职务、职级的晋升。
(三)完善法官职业素质培养机制
法律职业与大学法学教育有着密切的关系,决定着一个国家包括法官在内的所有法律职业者的整体素质。因此首先应该从改革我国大学法学教育模式入手,大学法学教育应该在教授学生法律基本知识、原理之外,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分析能力等。而不是比一般人熟悉一些基本的法律条文,来到法院以后就可以充任法官主持庭审。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一些较为成功的法学教育,如案例分析教学法、诊所式法学教学法。只有在法学教育中广泛采用把理论知识和实务技巧结合起来的职业性、实践性的教学方式,中国的大学法学教育才能从理论教育转向职业教育。才能适应我国法官职业化的需要。
其次,要完善我国法官的继续教育。即使法官已经通过了司法资格考试,但光掌握法律书本知识、原理并不能胜任审判工作,还必须掌握与审判业务有关的大量的实践性知识。这些业务性的知识和传授主要通过继续教育来完成。在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国家的法律也在不断变革和更新,法官必须及时的了解法律制定和变化的情况。掌握新的法律,才能正确的适用法律,同时再学习还可以在一定意义上弥补学历教育的先天不足。
针对国内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东西部地区差异明显的现实,可以考虑东西部法官必须具有一定年限的互相交流制度。另外考虑到经费问题,导致法官培训的机会相对受到限制,培训费用最好由国家法官学院和省高院负担部分,不能等同于社会盈利性的培训机构收费。
在对法官继续教育提高法律专业知识的同时,不能忽视对法官进行有关职业道德和修养方面的教育内容。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有助于树立法官良好的职业形象,真正建立公正廉明文明高效的职业化的法官队伍,传达给公众法律至上的信息,成为法律的形象代言人。
(四)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法院的双重支持
在目前的经费保障体制下,地方经济落后,必然导致三个后果:一是法院办案、办公经费短缺;二是法官经济待遇抵,有的地方甚至连法官的工资津贴都不能按时足额发放,高素质的人才留不住,符合条件的人才引不进;三是在职法官由于单位经费紧张,本身生活拮据,也缺乏对自己的继续教育进行投资的动力,导致法官素质原地踏步。
基层法院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地方财政对其经费的支持和保障,基层法院为解决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问题,不得不花费一定的精力去迎合政府工作需要,甚至放下手头的案件去配合政府的招商引资工作任务等,这样不属于审判工作的事情占用了审判人员的一部分精力。因此必须改革司法经费保障体制,消除司法权对地方经济的依赖。在目前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国家可以按照分级负担、统一预算的办法实施相对统一的司法经费保障制度,即由省级财政向中央上交部分经费,集中由中央财政统一安排中央和省一级司法机关的经费;由县、市财政向省级财政上交部分经费,集中由省级财政统一安排全省司法机关的经费。同时在地方财政保障基层法院运行的基础上,应该建立中央财政单独对法院的经费支持,尤其要对中西部一些案源不足、诉讼收费较少的贫困地区加大财力上的支持,这样也可以使法院在经费上考虑的少些,更多的将精力放在审判事业上来。通过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法院的双重支持,可以使法官的职业保障、经济保障和人身保障从纸面落实到实处。
四、结 语
囿于笔者的学识所限和实践经验的不足,对基层法院的职业化还涉及到如法官助理、书记员序列的管理制度,法院内部审判人员管理制度和案件质量管理制度,法院内部监督与外部地方人大、党委政府的指导的关系等等,不能展开逐一阐述。法院的职业化由于受到现有条件的限制,离理想化的司法改革要求还有一段崎岖的路要走过,但是只要我们有决心,一定会步入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官职业化之路。
注 释:
1、马建华著:《法官职业化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2、肖扬 :《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4期,第117页。
3、转引自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16页。
4、朱苏力、强世功:《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制问题》,《人民法院报》2001年7月21日。
5、韩波著:《法院体制改革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5月出版。
6、何靖:《审判长选任制度将加快法官精英化进程》,《人民法院报》200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