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是到商场购物的曾女士,因钱未带足,商品还未买着,却在购物的过程中动起了偷盗她人钱财的歪脑筋。那么,其结果是怎样的呢?

 

近日,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对该案经审理作出了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351516时许,曾女士在盐城市亭湖区招商场4号楼2楼购买鞋子的过程中,因自己身边钱不够,看见旁边的董女士的钱包拉链没有拉,即采取扒窃的手段,窃得被害人董某某的挎包内人民币5元。令曾某没想到的是被当场逮了个正着,并予以报警。案发后,追回赃款已发还被害人董某某。

 

被告人曾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曾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宣告缓刑。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请别伸手,伸手必被捉;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法制的蓝天里,做违法的事,窃取她人钱财是极不可取的,也不论其数额大小,触犯法律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而自觉守法和坚守道德的底线才是我们应该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