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年出生的毒枭叶静(化名),先后9次贩卖、运输毒品45克。715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叶静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叶静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29月至20131月,被告人叶静先后五次贩卖、运输毒品45.549克。

 

2012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叶静在江苏省南京市区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通过朱某向刘笑出售2克冰毒。2012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叶静在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义乌商贸城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张某出售0.3克冰毒,谋取非法利益。2012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叶静在宿迁市宿城区东方假日宾馆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孙某某出售0.3克冰毒,谋取非法利益。20121228日左右一天,被告人叶静在宿迁市宿城区东方假日宾馆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孙某某出售0.3克冰毒,谋取非法利益。2013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叶静到江苏省南京市从“表哥”(身份不详)手中购买6克冰毒运回宿迁准备贩卖;2013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叶静在宿迁市区从“表哥”手中购买17克冰毒准备贩卖。2013118日凌晨,被告人叶静在宿迁市宿城区滨江花园小区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张某出售0.3克冰毒。20131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叶静在宿迁市宿城区黄河南路淮北明珠附近发现警车,遂将随身携带装在烟盒内的上述部分毒品扔在路边,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重量为19.349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静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叶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