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逸恶劳混酒吧 “交友”幌子盗钱财
作者:丁啸谷 发布时间:2013-07-25 浏览次数:212
“我对不起丈夫,我对不起孩子!我很后悔自己的行为!”这是在淮安市清浦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盗窃他人财物案件的庭审现场,被告人刘某在法庭上的忏悔之言。正是这个外表看来娇小文静的少妇,在市区某酒吧内打着 “交友”幌子,趁受害人醉酒之后实施盗窃。
刘某是苏北某县人,已婚育有一子, 30多岁的她娇小文静,仍像20多岁的小姑娘。夫妻两人本有稳定工作,家庭生活本该和睦幸福。可不安份的刘某没有珍惜这样的生活,好逸恶劳的她长期混迹于酒吧、迪厅。时间长了,刘某的工作也丢了,没有了收入的刘某无法负担酒吧消费,可早已习惯泡吧的她根本难以接受平淡的生活。怎样弄到钱呢?刘某想起在酒吧的男人有很多都是抱着“交友”的目的来的,想起自己的条件,刘某的心思活泛起来。2013年某日晚10时许,刘某精心打扮后来到某酒吧,熟悉酒吧生活的她很快发现了出手阔绰的王某等人,于是刘某主动上前和王某搭讪并主动敬酒,王某自觉交了桃花运,不断举杯,没有多久就喝的晕乎乎的,随后王某将自己的外套随手放在沙发上就去如厕,刘某趁机从王某外套中盗取现金三千余元后离开。一朝得手,刘某便躲在家中没再去酒吧,十多天过去了,见一切风平浪静,刘某的胆子又大起来,再次来到同一家酒吧,这次刘某等到凌晨才进入酒吧寻找目标,在酒吧卫生间过道中,她看见一个男子喝多了靠墙半睡半醒,刘某立即上前搭讪,欲“好心”将其扶回沙发,扶男子的过程中,刘某又将男子的钱包拿出,打算再次行窃,这一幕被保安从监控中及时发现,当场将正欲盗窃的刘某抓住。
近日,法院就此案开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被告人刘某在实施第二起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够认罪、悔罪,且退清全部赃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以上人员均属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