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下乡产品已经成为农民购买家电的首选,改善了民生,受到了农民的欢迎,也为企业开拓了新的市场空间,是一项非常好的创新举措,但社会上竟有一些人利用该项政策骗取国家补贴。近日,兴化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以张建红、王建兵、刘克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处以三至四年不等缓刑,处以人民币三万至四万元不等罚金,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张建红、王建兵、刘克希于20118月至同年12月期间,在明知家电下乡标识卡(以下简称“标识卡”)的作用、使用规定、及国家有关家电下乡补贴申报、领取规定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以每张标识卡50元至100余元不等价格,向贾俊(另案判刑)多次出售千余张长虹电视、空调标识卡,后贾俊利用他们提供的31张长虹电视标识卡、565张长虹空调标识卡,配合虚假资料,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298935元。

 

案发后,张建红、王建兵、刘克希已退出非法所得。

 

兴化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建红、王建兵、刘克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贾俊诈骗国家专项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三共同诈骗,系共同犯罪;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在案发后能积极退出非法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张建红、王建兵、刘克希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认定三共同犯罪,均系从犯,提请从轻处罚,以及以三坦白认罪,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张建红的辩护人就对从轻处罚提出五点辩护意见:1、系从犯;2、一向表现较好,此次犯罪系初犯;3、主动退赃;4、案发后坦白认罪;5、主观恶性与贾俊相比,相对较小。经查,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家电下乡”政策是扩大内需、拉动消费的重要举措。但在操作中为了将补贴资金准确无误地兑付给消费者,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核、兑付制度、及时报送销售信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