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高邮人张某的哥哥代表张某把一套3层的门面房出售给了刘某,然而迟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后来房价一涨再涨,过户手续一拖就是9年,无奈之下刘某把张某告到了高邮法院,要求其协助自己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然而张某反诉刘某,要求其搬离房子。高邮法院一审后,张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

 

哥哥签协议姐夫收款,糊涂买房埋隐患

 

张某在高邮市有一处3层的门面房,从上世纪90年代末就开始出租,后来一位姓刘的生意人租下了这处房子,在1997年左右,门面房一年的房租就有1.2万元左右。在2001年初,刘某想盘下这处房产,最终张某的哥哥出面,以“全权代表”的身份和刘某签订了购房契约一份,约定张某把门面房卖给刘某,售价17万元。当时刘某把0.8万元的定金交给了对方,当年12月份,张某的姐夫作为“财务总监”出面接收了刘某16万余元的尾款,并把这笔钱转交给了张某的妻子蔡某。与此同时,张某的姐夫也把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一起交给了刘某。

 

20026月份,刘某陆续缴纳了各项过户前的费用,而后在找到张某,要求对方配合过户的时候,却遭到了对方的拒绝。此时刘某非常后悔,怪自己当时没有在和张某签订合同后交款。事情一拖就是9年,如今的房价已经与当年不能相提并论,担心出问题的老刘,在2010年向高邮法院起诉张某及其妻子,要求对方协助其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卖家反诉买家,败诉后上诉

 

被告到了法院,张某很生气,在庭审中,他直接提出要告刘某,要求他迁出涉案房屋。法官耐心地向他解释,反诉和该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如果想反诉的话,可以等到该案结束后,另行起诉。张某辩称,对于哥哥代表他卖房以及姐夫收款并交给妻子蔡某一事,自己并不知情。

 

高邮法院一审查明,张某和妻子蔡某1993年开始同居,1994年初举行了婚礼,不过并没有领取结婚证,1997年购买了涉案房屋。2007118日,双方在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证,不过第二天双方就协议离婚了,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对房子做出分割。据此刘某认为,既然离婚都不对房子做分割,足以说明对方早就把房子卖给自己了,并且张某对此是知情的。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哥哥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代理行为合法有效,张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判决张某协助老刘办理过户手续。一审后,张某提出上诉。

 

一份《离婚协议书》泄露幕后真相

 

张某上诉的理由是他并没有委托任何人卖房子,是妻子瞒着他卖了房子,而房子属于他个人财产,蔡某无权处置。另外,张某表示“所谓”的卖房子的时间是2001年,而他和蔡某是2007年才补办的结婚证,严格意义上说,蔡某当时并不是他的合法妻子,更加没有权利处置属于他的财产。

 

对此,蔡某也表示,她确实是瞒着张某卖了房子。涉案房子究竟是不是张某夫妇的共有财产?成了庭审的焦点问题。

 

扬州中院审理查明,根据最高法关于《婚姻法》的有关司法解释,依法认定双方为事实婚姻,也就是蔡某是张某的合法妻子。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是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屋,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依旧要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对于补办结婚证后,又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谈及房子的分割问题,张某和蔡某的观点是,主要是因为双方默认将每个月的房租抵做张某支付给孩子的抚养费,因此没有单独拿出来在《离婚协议》中说明。而法院查明,双方在2007年离婚时约定支付给孩子每月200元,而涉案房子在1997年月租金就已经是1000元左右,前后矛盾。“双方离婚时,对共同财产做了分割,而对涉案房屋并未交代,显然夫妻双方对涉案房屋的处分都已知晓。”对于张某哥哥、姐夫的代理权,法院也依法予以确认,最终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