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箱衣服委托货运公司运送,结果客户却只收到7箱,而货运公司对遗失的衣服只愿意赔偿200元。近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恒助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按衣服成本价赔偿原告百叶服饰有限公司损失。

 

2012112日,百叶服饰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太原市的客户签订买卖156套全棉工作服的合同,约定单价为170/套。当月21日,百叶服饰公司委托恒助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分装成8个包装箱将156套工作服托运至太原,百叶服饰公司付清全程运费180元,但未对托运的货物进行保价。不料,客户3天后给百叶服饰公司打电话说货物已经到了,但不是8箱而是只有7箱,共有122套工作服。百叶服饰公司找恒助货运公司索赔,恒助货运公司认可丢失了24套衣服,但拿出托运运单称,上面明确以加黑的黑体字载明,“凡未保价的货物,最高理赔上限为每件人民币200元”,这个条款对双方都应该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在庭审中查明,百叶服饰公司并未在托运运单上签字,恒助货运公司也未对该条款向其作出特别提醒注意。关于24套衣服价格,170/套为销售价,合计4080元,百叶服饰公司称利润和税费占27%,恒助货运公司予以认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中,原告百叶服饰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运费的义务,则被告恒助货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将托运货物运至指定地点,但被告在运输途中丢失托运货物,属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提出按200元赔偿损失,但托运运单标注的格式条款系减轻自身责任、限制对方权利、加重对方义务的条款,且并未得到原告的签字认可,故该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无法律约束力,被告应按照托运货物的成本价即销售价的73%予以赔偿。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恒助货运公司赔偿原告百叶服饰公司2978.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