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兴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借贷纠纷案件。毫不出奇的案件却因为三张借条平添了几分蹊跷。最终,经过法官的释明,原告刘女士无奈撤诉,她懊恼地说:“都怪自己不懂法律,白白损失了这么多钱!”

 

被告周某和刘女士的丈夫是朋友。20129月,经周某介绍,谢某向刘女士借款19万并约定了利息,同时向刘女士出具了一份19万的借条,承认1个月后归还,由周某提供担保。然而,谢某和周某在拿到这笔钱后便杳无音信,刘女士多方打听都找不到这两个人,只得拿着这张借条暗自叹息。2013130日,刘女士在大润发超市附近发现了谢某和周某两人,立即要求他们偿还借款。经过协商,谢某向刘女士出具了第二份21万的借条(在19万的基础上增加了2万元的利息),并写明了还款计划,依旧由周某担保。第二天早上,刘女士再次拿出这份借条时,大惊失色——昨天晚上还是白纸黑字的借条,这会儿竟然成了白纸一张!原来谢、周二人用的是一种字迹会自动消失的“魔术笔”写的借条。刘女士赶紧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找到了谢某。谢某见事情败露,同意重新打一份借条,但只打13万,他说当时自己虽然借了19万,但其中9万是周某拿走了。要钱心切的刘女士没有多想,在没有进行任何录音、录像的情况下,相信了谢某的话,接下了第三次借条。借条由谢某出具,其姐夫严某作为担保人,连本带息一共13万元,两年内还清。随后,刘女士要求周某偿还借款,在遭到拒绝后,将其告上法庭。

 

法庭上,原告刘女士要求周某作为担保人,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01772元,被告则辩称自己根本没有向刘女士借钱,并且根据最新的借条,自己享有担保人免责权。而在法庭调查时,谢某称自己已经偿还了一部分本金和利息,所以刘女士才同意将21万的借条改成13万,根本没有周某拿了9万元这回事。听了周某和谢某的话后,刘女士惊得目瞪口呆,可又苦于无法举证,最终在法官进行释法后,刘女士无奈撤诉了。

 

法官点评:关于保证人的免责情形,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刘女士和谢某的第三张借条上,借款金额和担保人都变更了,且未经原担保人周某书面同意,因此,周某的免责权法院予以支持。刘女士作为原告,承担着举证责任,但是,她除了向法庭提交了两张借条以外,没有其他任何有力的证据,因此法院建议刘女士撤诉,待有新的证据后再重新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