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长未签劳动合同 公司不赔双倍工资
作者:潘景信 发布时间:2013-07-25 浏览次数:260
老何是吴江一家纺织公司的厂长,但一直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日前,老何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要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赔偿。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索要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的,不予赔偿。
老何在吴江区盛泽镇从事纺织行业管理工作多年,工作经验丰富。2011年年底,老板汤某找到老何,说自己新成立一家纺织公司,有意请老何去当厂长。老何经过考虑,便跳槽来到汤老板的公司,双方约定年薪20万元,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纺织公司在老何的带领下,完成了设备的安装、调试,最终公司顺利投产。但是纺织公司只支付了老何部分工资,其余工资迟迟不付,无奈之下,老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纺织公司支付未付工资6万余元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10万元,仲裁委裁决纺织公司支付老何欠付的工资,但驳回了老何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的请求。老何又将官司打到了吴江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何在纺织公司任厂长,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上班到离职,一直实际任高管并履行相应职务。公司管理人员身份具有双重性,其未签订本人的劳动合同,应属工作失职,而基于该失职要求双倍工资的赔偿诉请,明显与劳动法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规则之立法宗旨相悖,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老何索要双倍工资的请求。
法官提醒,《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劳动者有所不同,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其未签劳动合同的过错在本人,所以以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的,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