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金湖县金南镇的陈某看到同村的王某种树挣钱后,不是想办法努力挣钱,而是带领同村几人将王某承包的树苗损毁,造成王某损失。日前,金湖县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009月,原告王某与金南镇王庄村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农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承包王庄村位于原二组(现六组)东大圩及附近农田计8.15亩种植胡桑。因管理到位,几年来王某收入颇丰。同村的六组村民陈某看到后便也想在此种树,但是被告知该地已经被王某续包。眼红不已的陈某便到处怂恿村民和自己一起到金南镇政府,要求解除该合同。在此期间,被告陈某还纠集同村的三个村民一起分两次毁损王某胡桑2.3亩。王某制止无果后,向金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等四被告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与王庄村村委会签订农田承包合同,在签订合同时该组村民并未提出异议,故王某合法取得合同约定土地的使用权,其在该部分土地上种植胡桑属于合法财产。陈某等四被告经过合意后参与损毁原告胡桑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故依法判决四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058.4元,且四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