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素养是法官素质结构的精髓。良好的人文素养能使法官获得精神引领、思想净化和文化熏陶,可以不断抵消负效应,聚集正能量,对提升法官司法技能和司法公信有加强和放大作用,更重要的是它对审判职能发挥和司法权运作具有定向作用。

 

一、法官人文素养的基本内涵

 

人文素养即人的内在品质,是指人所具有的人文知识和由这些知识内化成的人文精神,具体表现为人的文化品位,审美情趣,心理素质,人生态度,道德修养等。法官的人文素养其实质就是一种根植于内心的法治信仰,一种无需他人提醒的规范自觉,一种能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的公正之心、善良之心、宽容之心。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法官的使命在于在社会心理上“治病救人”。因此,法官人文素养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就是要营建富于价值关注、含有价值含量的文化生存空间,这既是现实利益交往关系编制而成的物化空间,更是寄予着人们对诚信和规则秩序向往的精神空间。笔者认为,法官人文素养的内涵应包括人文知识、人文精神、人文行为。

 

(一)渊博的人文知识是法官人文素养的基础。“法之理在法外”。法官除了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外,还要广泛涉猎文学、历史、社会等领域的养分,从中感受理的启迪、情的激荡、美的感染,察觉社会真相,体验世间沧桑,从而让自己面对疑难复杂案件时,在能力和智慧上能从容不迫、游刃有余。特别是在司法职权社会化的需求下,法官在案件处置中要追求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并重,社会性知识尤其是常识、常理、常情的掌握至关重要。知识构成是人文素养的铺垫,更重要的是必须要掌握科学的法律思维方法,将知识与提高修养结合起来,转化为优秀品格和优雅气质;将知识与积累审判经验结合起来,转化为理论研究和真知灼见;将知识与审判工作结合起来,转化为司法技能与司法公信。

 

(二)和谐的人文精神是法官人文素养的核心。史尚宽先生曾指出,“对于法官而言,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人文精神是推动司法尊重人、关怀人的动力,其最高境界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法官应当具备善良之心,深切关注人的价值尊严、人的幸福与发展、人的心灵需求。这种关怀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对人的朴素同情和道德宽容,而是经过了法律知识、人文知识陶冶和理性思考后对人民利益的尊重。理性是法的崇高精神,它体现了法的终极关怀和最高价值。法律理性的实现,需要法官的理性司法。法官如果没有高尚的人文精神,没有深厚的为民情怀,没有高洁的司法品格,只能是思想上贫瘠的乞丐,只能是荒漠中枯萎的花朵,无法将司法人文关怀的温暖传递到社会每个角落。

 

(三)善意的人文行为是法官人文素养的表达。法律精神价值的实现与法官的司法行为紧密相关,法官的人文修养、人文关怀最终体现在其具体行动上和审判实践中。法官应当常怀亲民之心、爱民之举,将人文行为落实在每一次判决、每一次执行、每一次接待中,真正把老百姓当家人,把老百姓的事当家事。要讲究方法和技巧,对当事人做到一视同仁,无论贵贱、贫富、胜败,都要做到真心待人,真情感人。和律师、当事人打交道,要表现出法官应有的沉稳、睿智、博学、诚恳,冷静而不冷漠,让他们有敬畏之心。和领导、同事相处,则要有谦逊、友爱、正直、宽容的胸怀,营造良好的合作氛围。实践表明,在充满活力、健康向上的人文氛围浸染下,法官必然会更加注重加强道德修养,健全精神人格,从而使得团队做到思想上合心,工作上合拍,行动上合力。

 

二、法官人文素养的培育途径

 

具有良好人文素养的法官,能够自觉地用坚定的理想信念指引行为,用高尚的价值追求净化心灵,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将司法的温暖送到千家万户。这也是法官人文素养培育的切入点和落脚点。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培育法官的人文素养。

 

(一)将学习作为终身追求。非学无以广才,非学无以明识,非学无以立德。法官要不断积累丰厚的法律知识,拓宽人文视野,增加人文素养沉淀,建立起自己的精神道场和灵魂栖息地,使身有所安、心有所寄。要养成法官的法律思维,除了习得知识外,更要将知识进入认知本体,渗透到自身的生活与行为中,彰显法官独有的人格魅力,将个人积累的人文知识、人文意识、人文观念外化为人文行为。但也要看到,深厚的知识并不等同于人文素养,如果失去正确的价值选择,它就是一条极其危险的道路。因此,要大力培育法官的职业道德。法官要将获取的知识转化为自己的精神境界,要树立昂扬锐气、蓬勃朝气和凛然正气,树立起法官应有的形象。

 

(二)将创新作为成功之基。创新是法院发展的不竭动力,是优化工作质效的关键,也是提升司法公信的手段。面对司法难题和困惑,我们不能仅依赖顶层设计,而更要注重基层创新。面对复杂疑难案件和重大矛盾纠纷,法官不能回避也不容推卸,而应用丰富的职业智慧化解纷争,促进案结事了人和。要根据立法本意,积极对法律作出合法性、创造性的解释和回答,以此来“熨平法律的皱折”。法官既要埋头办案,更要抬头看路。要增强前瞻性、预见性,提升判断力和洞察力,特别是在司法改革成效初见的背景下,在审判资源配置、法官队伍建设、司法公信提升、涉诉信访问题化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要有创新的思维、创新的精神、创新的举措。要敢于在有利的局面下主动创新,避免在不利的情况下被动改变,用坚定信心、坚持不懈、坚韧不拔的精神实现司法理念、方法的创新。

 

(三)将实践伴随成长之路。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法官的人文素养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得到锻炼和提高。法官只有通过审判实践才能深刻体会法律的内在理念和精神,才能使专业知识进一步系统化、具体化,要将所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审判工作中去,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和研究,在实践中加深理解,在实践中对知识不断升华,真正实现人文知识向人文素养的转化。司法实践是法官的真正摇篮。一个人不管有多深厚的教育背景或法律知识,如果没有司法实践,就不能成为真正的职业法官。法官的人生舞台在法庭,法官的能力提升在法庭,法官的锻炼培养在法庭。要大力倡导法官在一线锻炼,在一线成长,在一线选拔。只有强化司法实践,提升内在素养,才能公正司法。

 

(四)将自律作为做人之本。“万分廉洁,只是小善;一点贪污,便为大恶。”正己修身、提升自我、保持形象是法官的必修课。从自我修为的角度看,“日三省吾身”、“防人不如修己”应成为法官的自律行动。法官要积极而理性的驾驭自我、调适心情。要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受得了委屈。要算好政治账、经济账、家庭账,才能在各种诱惑中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坚守自己的精神家园,永葆公正清廉为民的法官本色。从防范风险的角度看,要认真选择交际圈,做到不交无德之人、无义之人、无耻之人,在身边建立牢固的保护膜、隔离带。“君子不欺于暗室”,法官要坚持慎独、慎始、慎微,作为人生的一种境界。守住法律的尊严和法官的底线,淡泊、理性、恬静的生活,才能在任何时候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