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如何提高利用司法能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能力
作者:董文彬 发布时间:2013-07-24 浏览次数:868
论文提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飞速的发展,社会矛盾纠纷不断的呈现出新颖性,频繁性的特点,同时也给共和国法官带来的新的挑战。于是社会矛盾的无限性与司法解决的有限性这一矛盾日益凸显。法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司法公正的实现程度。社会转型时期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要求法官不断提高纠纷化解能力,以积极回应民众对司法的特殊需求。新时期、新任务、新要求对法官的纠纷化解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正视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化解社会矛盾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法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成为我国法治进程中不可回避的命题。
关键词:化解矛盾纠纷 现状特点 提高
一、我国社会矛盾纠纷呈现的现状
我国社会矛盾纠纷主要表现在公共资源的配制,公共秩序管理,各项政策落实,劳资纠纷,婚姻家庭,干群关系等方面,这些矛盾和纠纷的客观存在,直接影响着我国社会文明水平的整体提升和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一)社会公共资源配置失衡的矛盾和纠纷
社会公共资源包括教育资源、土地矿产资源、公共卫生资源等。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在社会公共资源配置上严重失衡,从而引发了社会矛盾。
首先是教育资源的失衡问题,教育资源分幼儿教育、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资源。在幼儿教育和基础教育阶段,我国现在城乡之间,重点学校与非重点学校的差距越来越大,已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教育部最近出台措施解决教育资源配置失衡问题,就是这一社会矛盾纠纷的集中反映。在高等教育方面,我国高招实行区域配额, 使" 高考移民"久禁不止。
其次,土地矿产资源方面的矛盾和纠纷。在广大农村,宅基地和土地承包纠纷大量涌现,此类纠纷连法院也不愿意受理。城乡拆迁补偿问题长期成为社会热点,高房价,经济适用房中的黑幕一度被社会热议和关注。在矿产资源上,违规甚至野蛮性开发使矿难事故不断,而争夺矿产资源开采权明争暗斗,更是令人触目惊心。
其三,社会公共卫生资源的矛盾也十分突出。由于公共卫生资源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中心城域,使乡镇卫生院生存困难,看病难、高价药回扣、名医走穴、倒卖专家号等问题,长期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另外,在公共资源配置方面,涉及国计民生的煤炭、电力、通讯、石油、燃气等,受国家宏观政策控制和行业垄断影响,不按市场规律运作,对此人民群众意见很大。
(二)社会公共管理秩序方面的矛盾和纠纷
在社会公共管理秩序领域,出现的矛盾和纠纷是很多方面的。首先,党政机关、学校和医院等公共场所经常被冲击、干扰。自2009 年以来,省级以下党政机关被上访群众围堵、围攻。上访者哭闹咒骂,或随意殴打工作人员。特别是近期全国发生的在校学生被杀害和绑架等恶性事件,已引起中央,公安部门的高度重视。我国已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多年,每一位公民都应依法依规而行,上述大闹公共场所的行为,必须依法打击。
其次,社会治安方面的矛盾。社会治安秩序的好坏,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为了使社会秩序根本好转,近年来中央在全国开展"两抢一盗、打黄打匪、打黑除暴、网络扫黄"等多项斗争。特别是最近全国开展打黑斗争,重庆重拳出击,黑社会犯罪的种种恶行,令人震惊。上述的专项斗争,使社会治安秩序大为好转。但是,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得到根本好转,社会各界还必须付出艰辛的努力。
其三,公共交通秩序方面的矛盾。在交通秩序管理方面的矛盾,主要集中反映在四个方面:一是交通道路设施建设根本不能满足客观需要,使人车争道的矛盾十分突出;二是普通公民交通安全意识极差,行人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闯红灯现象屡见不鲜;三是私家车猛增,大批新手驾驶新车上路,被戏称马路杀手;四是酒驾、醉驾屡禁不止。由于上述原因使我国恶性交通事故不断,人身财产损失严重。
另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的自由流动迁徙,密集住宅小区的形成,必将为社会管理和物业管理带来新的矛盾和问题,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也必须随客观形势的变化而变化。
(三)政策落实不到位产生的矛盾和纠纷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每一次重大改革举措的实施,必然触及一些部门、行业的切身经济利益。由于当时主观条件的限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制度无法做到完整无缺。加之一些部门、行业在贯彻执行改革政策的过程中并不十分彻底,使一些矛盾和问题积少成多,形成目前短期内无法根本解决的一系列热点难点问题。如低保,社保,医保等问题长期困扰地方政府财政;破产改制使一批又一批企业职工下岗,又无法完全实现再就业;农民工打工族基本权益得不到根本保障;安置在企业的转业退伍官兵,因企业改制或破产下岗后不断集体上访;企业离退休干部工资福利待遇与党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距离甚远。凡此种种因政策落实不到位而产生的一系列矛盾和纠纷,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是构建和谐社会一道屏障。
(四)劳资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在计划经济时期,虽有全民工和集体工之分,但企业单位与工人之间没有根本经济利益冲突,加之全国部分行业实行统一的等级工资制度,工人被冠以主人之类名称,很少产生劳资矛盾和纠纷。改革开放以来,用工制度随着经济发展不断发生变化,特别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崛起,用工制度已发生根本性变化。劳资双方变成了雇员与雇主的关系,用人单位从经济利益出发,以牺牲劳动者合法权益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使目前的劳资矛盾极为突出,劳资纠纷大量涌现并呈上升趋势。我国为解决劳资纠纷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颁布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及规章,但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一些用人单位或者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或者使用霸王合同,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障性福利,长期拖欠工资等等。劳资纠纷数量不断上升,应引起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劳资矛盾和纠纷的发生。
(五)婚姻家庭方面的矛盾和纠纷
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前提,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确保社会
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物质文化生
活极为贫乏,婚姻家庭方面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分家纠纷层面,其社会危害性不大。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使婚姻家庭方面的矛盾和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在婚姻方面,婚外情、包二奶、养情妇(夫)、借腹生子、婚内暴力等现象,不仅违背婚姻道德,而且极易产生刑事犯罪。据有关部门统计,现离婚率每年以10% 的速度增长,高离婚率是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特别是对子女成长教育影响更大。在家庭方面,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等现象频频在媒体曝光。总之婚姻家庭的矛盾和纠纷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六)干群关系方面的矛盾
干群关系的好坏,直接关系着着执政党的地位问题。总的来说,干群关系是好的。但干群关系也存在一些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其主要表现是:第一,有极少数党员干部置党纪国法于不顾,以权谋私,进行权钱交易,大肆敛财。对此,广大人民群众极为不满,反映强烈。第二,有些党员干部专权思想、官僚主义和家长制作风严重,在决策、施政工作中,往往从"政绩"出发,不顾群众利益,甚至劳民伤财,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第三,受经济利益驱动,有些党员干部,考虑本部门利益多,考虑群众利益少。干群关系方面的矛盾,虽非十分突出,但其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和危害都不敢小视。全体党员干部都必须认真对待,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亲民、勤政、廉洁施政。
二、我国社会矛盾纠纷的特征
(一)我国社会矛盾的复杂性特征
我国社会矛盾纠纷往往涉及民商事纠纷、行政纠纷、社会治安纠纷和刑事案件。有些矛盾既有民商事因素,又有行政、治安或刑事因素,各种因素的相互交织,使其具有复杂性特征。特别是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重信访,轻人民调解,使基层人民调解机构的职能不断弱化。我国大量担负着人民调解工作的乡、镇司法所成为无编制、无经费、无固定专业人员的"三无"机构。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这种"三无"现象尤为突出。有些民商事纠纷因得不到及时调解和解决,使其矛盾升级,甚至激化而引发恶性刑事案件。因此,我国社会矛盾纠纷复杂性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二)我国社会矛盾纠纷的多样性特征
目前,我国社会矛盾纠纷已呈现出多样性特征,由过去单一民商事纠纷向多样性转化。社会矛盾纠纷不仅包括传统的婚姻家庭、抚养赡养、宅基地、借贷等纠纷,而且还表现为企业改制和破产、企业运转和离休干部待遇、劳务工资福利、不当行政、司法不公、拆迁补偿安置、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医患关系、民族宗教、金融风险、证券和期货交易中的非法操作等众多的新型社会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突出表现为权益类和民生类,在所有社会矛盾纠纷中,权益类和民生类占70% 以上。 正是这一类型的社会矛盾纠纷为构建和谐社会进程带来了阻力,为社会稳定大局增添了隐患。
(三)我国社会矛盾纠纷的群体性特征
在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社会矛盾纠纷中,若处置失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诸如土地、山林、荒山、荒地、水面资源的承包问题;市容市貌整治中,交警对非法营运车辆(中小城市主要是机动三轮和两轮摩托车)和城管执法人员对乱摆摊位的小商小贩的管制问题上;城市建设开发中,对拆迁户和征用土地农户的补偿安置问题;重大交通事故中,对受害者赔偿和肇事者惩罚问题;企业改制、兼并、破产中,对下岗职工的安置问题;重大矿山安全事故中,对伤亡者及家属赔偿问题;惩罚腐败中,群众对个别单位、企业一把手的要求从严惩罚问题;打击和严惩严重妨害社会治安秩序的黑社会中,群众对打击保护伞不满问题。凡此种种,一些单位、企业及相关的个别领导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使矛盾和问题得不到及时、合理、公正和公平的处理,进而使矛盾和问题逐步升级演变为群体事件,出现聚众围堵接访单位和党委、政府办公场所,在社会上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因此,我国社会矛盾纠纷的群体性特征应当引起全社会各界的重视。
(四)我国社会矛盾纠纷的疑难性特征
我国社会矛盾纠纷类型多,涉及的内容又极复杂,这就决定我国社会矛盾纠纷在处理时具有疑难性特征。其具体表现:一是化解难,很多社会矛盾纠纷是改革开放以来,因政策落实不到位而遗留的问题,涉及的范围广、时间跨度大,从而加大了处理的难度;二是有些矛盾纠纷的利益人期望过高,这些人开始时可能受到一些不公正待遇,便利用信访的宽松环境不断上访,并提出超出政策和法律规定的上限要求,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三是定性难,有些矛盾纠纷因缺乏相关证据,且又失去取证时机,使利益人反映的问题难以定性而无法解决;四是专业人员不足,有些社会矛盾纠纷涉及多个领域,需要处理人员具备社会、文化、经济、政策、法律等多方面知识,才能使问题得到客观公正的解决,而我们的一些基层单位又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使问题无法得到客观、公正、及时处理。
(五)我国社会矛盾纠纷的基层化特征
目前,我国社会矛盾纠纷都与基层有着这样或那样的联系,使矛盾纠纷基层化的特征十分明显。客观的说,基层单位、企业直接面对群众,其工作很难做到十全十美、人人满意。但是,有些基层单位和企业领导,因自身素质、知识水平或利益关系的驱动,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很难做到客观、公正和公平处理,使问题积少成多,越积越大,使问题日益复杂化。
三、如何让提高我国法官司法能动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一)提高契合形式理性与实质正义的能力
从程序的角度来看,司法运作也是法定程序的具体展现过程,这一过程确保了纠纷在法的空间内解决。因此,现代司法强调法官恪守法律规则,以法律思维为职业思维。以"法律至上"为思维定势,其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秩序的统一性。但另一方面,司法裁判又并非以法律规则为唯一归依,社会中的习惯、惯例、风俗等社会规范从来都是社会秩序的一部分,也是法治的构成成分。因此,法官裁判案件是多元价值的互动及妥协,是将"法律规则"、"社情民意"、"理性"、"经验"等多种元素进行熔炼的过程,而不仅仅是像自动售货机那样简单机械地制作裁判文书。案件审理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多方面的复杂的法律与非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好,不仅不能正确处理案件,而且会导致其他不利后果的发生。以笔者所在的法院为例,近几年来,年轻化、高学历的法官份额大幅提升。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学院派的年轻法官更加推崇法律至上,偏爱于以"三段论"的方式简单判决,缺乏对社情民意的了解和把握,通常置社情民意于不顾,使司法的结果难以得到民众的认可。
法律规则与社情民意之间既有一致的地方,也有相互冲突的地方。法官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关键就是要处理好法律适用中情理因素的考量问题。因此,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官不仅要具备精良的业务能力,而且要不断增强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尤其对于基层和农村地区,要努力将现实生活中的社情民意融入到个案之中,实现法律规则与社情民意的和谐统一。
(二)提高调和司法主动性与能动性的能力。
我国的审判模式过去受职权主义影响较深,因而应适当吸收当事人主义的积极因素,但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却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从过于积极正在走向过于消极。" 主要表现为:其一、法官消极推动诉讼进程,引发当事人经常证据突袭,滥用上诉权、管辖异议权、执行异议权,使纠纷在诉讼程序中来回往返;其二、片面强调司法被动性,在需要法官主动调查取证、依法释明、追加当事人的情形消极对待,甚至不行使这一职权,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司法裁判难以获得民众的普遍认同。法官的判决得不到人民群众的认同,说明法官的过度消极已经脱离了民众的司法需求和切实感受。因此,平衡司法的能动性与被动性是有效化解纠纷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官只有将其放在社会转型时期的时空维度中理性把握,才能作出符合当前正义要求的裁判,司法才能获得民众的支持和认可。
准确把握司法的能动性与被动性的界限,是法官化解纠纷能力的综合体现。在司法实践中,片面强调司法被动性将会危及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法官不能采取过于消极的立场,应针对当事人及个案的实际,发挥司法服务当事人、服务社会矛盾化解的职能,以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法官彰显司法能动性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以加强释明权平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对诉讼能力、经济能力较低等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进行适当地帮助和指导,对当事人不明确的陈述和主张进行法律释明,促使当事人进行补充或完善,尽可能消除当事人因法律知识资源占有以及经济条件的差异而导致的不公平;第二,以介入调查取证弥补当事人举证能力的缺陷。对于影响案件性质的关键证据,人民法官要适当介入调查,弥补当事人举证能力不强的缺陷,以最大限度发现案件事实;第三,以开展判后答疑补足当事人法律知识的匮乏。特别是审理民商事案件的法官,在案件裁判后要将案件事实、法律依据以及内心确信过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当事人作进一步解答,弥补当事人看不懂法言法语以及裁判说理不充分的缺陷,从而使当事人在感情上更加接受裁判结果。
(三)提高统筹法律知识与司法经验的能力。
目前许多城市地区法官年龄大部分在35周岁以下,从法学院毕业的时间不长,实践经验的积累相对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缺乏司法实务的经验和知识。例如驾驭庭审经验、调解经验、协调政府部门的经验、对司法惯例的掌握、生活阅历等,这些法官急需具备的经验和知识,却并非是法学院所能提供的;二是缺乏应具备的政策水平。在中国的语境下,民众的许多诉求都是通过司法政策予以回应的,例如当前司法工作的"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注重社会效果"等政策,就是对社会转型时期民众诉求的科学把握和积极回应。法官只有具备理解、把握和贯彻司法政策的足够水平,才能切实解决好中国的现实问题,而司法政策水平也无法直接从法学院的学习中获得,需要长期的司法实践才能形成。在欠缺司法实务经验和政策水平的前提下,年轻法官往往搬用书本知识、依靠逻辑来处理案件,导致案件处理结果难以得到民众的普遍认同。从这一分析来看,当前法官纠纷化解能力中急需解决的并不是法律知识的相对不足,相反,司法实务经验和政策水平的欠缺问题更为突出。
霍布斯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社会转型时期高学历、年轻化法官的增多,使我国法官的总体学历层次得到大幅提升,但也带来司法经验的总体供给不足,导致司法效果难以得到民众的认同。因此,当前一定时期内,提高法官化解纠纷能力的现实途径是增加司法经验的总体供给。增加司法经验供给的基本途径如下:一是完善法官教育培训机制。改变现行以法律知识为主的教育培训方式,设置司法技能、司法经验、司法传统等课程,让年轻法官迅速掌握司法经验,继承良好的司法传统;二是完善诉调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通过改造现有的民事诉讼和人民调解等纠纷化解机制,畅通两者的衔接口,让部分民事案件分流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等渠道解决,从而以丰富的社会调解经验弥补法官司法经验的不足,满足民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三是完善法官遴选制度。上级人民法院要注重从下级法院,尤其是从基层法院、律师队伍选拔政治立场坚定、品行兼优、法律经验丰富的人员充实法官队伍;四是完善优秀法官带教制度。针对近年来各级法院新录用大学生司法经验缺乏的实情,创新法院青年干警培养模式,充分发挥优秀法官在传承司法经验中的重要作用,使青年干警实现"由理论研究型向理论与实践结合型、由知识培训型向知识与能力结合型转变"。 。
(四)提高平衡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能力
社会转型时各种矛盾呈高发状态,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激增,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有的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更关注法律效果,忽视司法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较少关注社会效果,很少考虑如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有的法官认为法律效果就是社会效果,只要依法办案,社会效果自然就得到体现。因此,面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法官常常动员当事人撤诉,或者找些理由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诉讼请求,对于结案后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则在所不问。法官缺乏平衡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能力,直接导致要求注重社会效果的司法政策在基层审判实践中得不到有效实现。
司法与社会是互动而不是孤立的,社会需要了解司法,司法也需要从社会中获得认同和支持,满足民众的需求。因此,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应充分关注当前民众的司法需求,处理好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者之间的关系。法官司法能力的提高需要法官在司法判断时要有一种平衡感,在追求法律效果、求得形式合理性的同时,对司法判决的社会效果给予应有的关注。
一个社会的法律的合理合法性最终必须而且只能基于这个社会的认可,而不是任何国外的做法或抽象的原则。最终说了算的,必须是以各方面表现出来的民意。当前,许多司法裁判难以获得社会认同的原因并非法律判断上存在问题,而在于裁判的社会效果不够好,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因此,社会转型时期法官的使命,不仅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纷争,而且要彻底化解矛盾,理顺民众情绪,促进社会和谐。
随着改革发展的深入,利益的再分配及多元化发展,审判工作面临的环境越来越复杂。由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和当事人心理情绪的不可预测性,法院在审理、执行案件的过程中,会遇到对抗激烈、冲突尖锐的情况,这在群体性纠纷案件中表现得尤为明显,特别是当事人为弱势群体的群体性纠纷案件,处理中稍有不慎,极易引发深层次的矛盾,这就要求法官必须不断提高应对复杂局面的处置能力,在具体的办案中要牢固树立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高度统一的意识,既要把握矛盾的普遍性,又要分析矛盾的特殊性;既要考虑社会发展政策的演变轨迹,又要维护现实法律的尊严:既要理清各种利益之间的关系,又要妥善,平衡各方利益,努力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在具体处理群体性纠纷案件时必须把握:
1、要具有高度的敏感性。群体性纠纷案件涉及社会面较广,争议的问题多缺乏明确的是非标准,处理稍有不慎,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和社会动荡。因此在碰到群体性纠纷案件时要有一种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的忧患意识,这种先入为主的敏感性对及时妥当地处理该类某件至关重要。
2、要严格把好事实关和法律适用关。群体性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的生存利益,同时又存在"隐性"当事人,使案件更为复杂,而该类案件立法又往往存在缺陷,在这种情况下,严格把好事实关和法律适用关是正确处理该类案件的关键,既要把握好引起争议的直接事实,又要把握好争议由来的历史事实和习惯事实;既要把握好具体法律的适用,又要把握好相关政策的施行,特别在法律与政策冲突时寻找最佳的平衡点。
3、要积极向党委、人大、政府寻求支持。群体性纠纷案件涉及面广、影响大、矛盾尖锐,处理妥当与否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甚至关系到执政基础,而司法的功能具有局限性,通过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政府的支持,不但能缓解法院的工作压力,而且能形成合力,以社会的大力量来化解社会的大矛盾,同时,还能提升人民法院的地位和威望。
4、提高审判技能经验积累的能力。审判技能是法官职业素养的核心内容,这种能力的要求是很宽泛的,但从严格意义土讲,审判技能是法官能胜任审判工作的主观条件,是法官以现代司法理念为指导,用科学的法律方法、法律思维、法律语言将法律知识运用于案件审理之中从而解决纠纷和问题的能力。从司法的职能和性质讲,审判技能是司法能力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部分。在社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交流加强的新形势下,审判技能必须始终符合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完整的审判技能的养成,要从各个层面、各个角度加以提炼和完善,但落实到具体案件的审理之中,最为根本的,是要努力提高以下四种能力:
1、知识积淀能力。知识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能力大小,而知识的获得惟有通过学习和实践的途径,一个法官必须在审判实践过程中加强法学理沦和相关知识的学习和积累,以具备厚实的法理功底和文化底蕴。我们倡导创建学习型法院,争做学习型法官的初衷亦在于此。
2、庭审驾驭能力。开庭活动是法官审理裁判纠纷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形式,具备较高的驾驭庭审的技巧和方法,是一个法官应有的基本功。驾驭庭审要求法官在庭审前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心中要有周全的应付预案,临庭要有机敏的处理方法,庭审中要抓住庭审内容的重点和焦点,牢牢把握庭审节奏,完美扮演法官居中审案的角色。
3、法律思维能力。法官要以现代司法理念为重点,围绕法律精神、立法原则、裁判可能产生的效果来思考问题和分析问题。判断推理能力。法官要善于运用周密的逻辑思维和辩证推理的方法,理顺法律关系,明确责任归属,保证对案件的纠纷作出理性的判断和正确的评价。
四、结语
"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尘世",法官解决社会矛盾的能力关乎公平正义的实现,关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人民法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提出新的要求。人民法官只有具备契合形式理性与实质正义、协调法律规则与社情民意的能力、调和司法的能动性与被动性的能力、统筹法律知识与司法经验的能力、平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能力,才能切实化解社会矛盾,才能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才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邱晓虎、李砚,《论民事诉讼中不当释明问题》,法律适用,2011年1月。
【2】王振亮,《试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 法制与社会,2011年6月。
【3】刘涛,《略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商业经济,2011年3月。
【4】李伟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政府治理研究科学社会主义,2011年1月。
【5】石文卿,《论学习科学发展观》,知识经济, 2011年1月。
【6】蔡丽敏,《浅议民事诉讼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制约》,法制与社会 , 2011 年4月。
【7】姚静,《试论人情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商业文化(下半月), 2011年2月。
【8】 张立勇,《论司法公正与法官自由裁量》,现代商贸工业 ,2011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