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例行公事核证件 做贼心虚交代十年前犯事
作者:李思 发布时间:2013-07-24 浏览次数:265
“有无犯罪经历?”本是派出所工作人员因吉某办理身份证而进行的一般性排查询问,没想到吉某做贼心虚,想着必是多年前犯的那档子事发了,坦白从宽吧,竹筒倒豆子一般立马详细交代自己在十年前伙同他人偷盗游戏机室的犯罪经历,态度之诚恳忐忑让人哭笑不得。最后,沭阳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吉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其与同案关系人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吉某,沭阳县华冲镇农民,1992年11月因犯强奸罪被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1998年刑满释放。2013年,吉某到当地派出所办理身份证,过几日,派出所打电话告知需要核实些基本信息,吉某到后,听到工作人员问有无犯罪,立刻交代自己十年前犯的事。2000年4月至2001年10月期间,吉某伙同李某到灌云县、沭阳县、东海县、赣榆县等地盗窃作案7起,窃得电脑板、摩托车、药品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2000余元。2001年10月最后一次盗窃行为在连云港赣榆县金山镇成荣军游戏室,盗窃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电脑板7块,因被失主发现未能带走,吉某方罢手不干了。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吉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吉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吉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吉某案发后能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有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