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已经是两个孩子的母亲,两个公司的法人,女强人刘莎萍精心的照理着自己的家庭和事业,竟不知自己丈夫已与“小三”同城同居共同生活三年。近日,兴化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以李向强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以张美丽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刘莎萍与李向强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021日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082日生育大女儿李鑫雨,20121月生育二女儿李鑫玉。后本人发现李向强与张美丽之间有不正当的关系,经查,张美丽自2009年起就一直居住在江苏省兴化市某花园201室,期间李向强一直到张美丽的住所居住,居住期间,他们对外宣称是夫妻,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熟悉他们的人都认为他们就是夫妻。李向强对刘莎萍控诉的事实未提出异议。张美丽对刘莎萍控诉的事实未提出异议。

 

兴化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向强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张美丽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同居生活,二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二能够当庭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于李向强的辩护人所提李向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李向强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李向强的辩护人所提刘莎萍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现无证据证明刘莎萍在本案中具有过错,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示: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的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