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对一名盗窃犯罪嫌疑人采用暴力手段获取证据,连云港市某公安分局两名刑警领罪获刑。近日,东海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刑讯逼供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某公安分局刑警中队长光某、警员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2821日至26日,时任刑警中队副队长长的光某与刑警吕某某在刑警审讯室办理曹江苏、张超系列盗窃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采取让其坐在地上、双手反铐在椅背上、戴脚镣并让其坐在地上,腿伸直放在椅子上、用警绳将其吊在办公室屋顶的铁钩上、用皮带抽打脚底、用脚踢其大腿等方式,逼取杨某某涉嫌盗窃犯罪的口供。案发后,被告人光某主动投案自首,被告人吕某某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东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光某、吕某某身为公安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使用肉刑,逼取口供,其行为已构成刑讯逼供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光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光某、吕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