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4日,嘉源公司与佳能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嘉源公司委托佳能公司加工用于出口的睡袍23676件,交货时间为20111215日,由佳能公司负责将货物交至嘉源公司方仓库,付款方式为出货后30天结账。2011125日,佳能公司将睡袍全部生产完成。嘉源公司于125日、6日、7日三次派员到佳能公司处提货,佳能公司均要求嘉源公司先付全部加工费及更改承揽工作要求等所造成的损失41万元,否则拒绝交货。嘉源公司后于1214日、16日、17日又三次发出通知要求交货,并告知若不按期交货将另行委托加工,所有责任由佳能公司承担,但佳能公司仍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为由拒绝交货。

 

为避免向外商赔偿不能交货的违约金20万美元,20111218日,嘉源公司重新委托裕源公司加工该批睡袍,现该批睡袍已交付外商出口。嘉源公司重新加工睡袍产生损失493 039.44元。嘉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二者间的《委托加工合同》,并赔偿损失493 039.44元。

 

邗江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佳能公司无依据要求嘉源公司增加费用付款提货,拒绝按期交付加工好的睡袍,致嘉源公司重新委托他人加工,给嘉源公司造成损失,佳能公司应承担责任。故依法判决解除双方间的委托加工合同,赔偿损失493 039.44元,并将原委托加工的睡袍归佳能公司所有。

 

佳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扬州中院提起上诉。扬州中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诚实信用原则是商事活动中最为重要的帝王条款,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也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写进《民事诉讼法》,本案中被告佳能公司严重违背诚信原则,不但给损害了原告嘉源公司的合法权益,也给自身造成了重大损失。法院判决应对各种不诚信现象予以严厉打击,本案被告佳能公司在承揽合同中的不诚信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被告佳能公司单方变更付款方式。合同明确约定佳能公司应于20111215日前全部交货,并将货物交至嘉源公司方仓库,付款方式为出货后30天结账。而佳能公司单方变更付款方式,在未交付定作物的情况下首先要求嘉源公司付清全部价款方能提货,履行合同存在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

 

2被告佳能公司坐地起价,以拒绝交付定作物相要挟。被告佳能公司在完成加工合同后,不是及时交付货物,而是利用原告嘉源公司急于将货物交付外商以避免高额违约金的心理,除要求先付款后取货外,坐地起价,以更改承揽工作要求等所造成的损失为由,加价41万元,这也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