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建房过程中,做小工的袁某从三楼跌下摔伤,法院判决包括主家、承包人、转包人、袁某的雇主等15人共同承担责任。

 

陈某、缪某(系原告袁某的丈夫)等十三人合伙承接粉刷工程,原告袁某一直随他们做小工,日工资为80/天。2012117日,合伙人代表陈某与被告鞠某签订合同一份,承接鞠某承包的建房工程中的粉刷业务,后袁某即跟随进场施工。20121115日上午,原告在三楼接吊臂所吊斗车时从三楼跌落,经靖江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右内踝骨折、L2椎体爆裂性骨折、L2右侧椎板及横突骨折,后原告转至泰兴市宁界医院治疗,共发生医药费41779.70元,尚需二次手术。随后原告袁某将主家、承包人、转包人、袁某的雇主等人(不包括原告袁某的丈夫缪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41779.7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审理查明:2012226日,屋主徐某与程某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徐某将二间四层全框架房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程某,程某在承包期间不可将工程另外转包给他人。2012年至2013年期间,程某陆续向徐某收取了建房款。后程某将其所承接的全部工程转包给鞠某,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鞠某又就该工程的外墙粉刷工程与陈某签订工程合同一份。原告在外墙粉刷工程施工过程中做小工,所得报酬在该工程的工程款中发放。事发后,被告鞠某垫付原告医药费4600元,陈某给付原告5000元。

 

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定作为雇主的陈某及原告之夫缪某等十三人应当对雇员即本案原告所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原告放弃要求合伙人之一缪某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陈某等十二人对原告损失中应由缪某承担的责任(为原告损失的十三分之一)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徐某、程某、鞠某对陈某等十二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对原告主张医疗费41779.70元,予以认定。由被告陈某等十二人共同赔偿其中的十三分之十二,即41779.70元÷13×12=38565.88元,鉴于被告陈某已用工程款支付给原告5000元,且被告鞠某已垫付原告医药费4600元,故被告陈某等十二人尚应赔偿原告38565.88-4600-5000=28965.88元,被告徐某、程某、鞠某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自住建房的楼层越来越高,相应的对施工的技术和安全要求也越来越高。但由于受到个人财力和农村缺乏具有高素质的建筑队伍等因素的制约,农村建房一直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多流向大城市,农村建房的雇工多年纪偏大,使得安全事故时常发生,法院受理的有关农村建房的雇工人损案件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