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与继子女的遗产官司
作者:赵克 刘卫东 发布时间:2013-07-24 浏览次数:319
继母都快70岁的人了,老伴去世后本想就此安度晚年,可继子女高低不答应,隔三差五地过来要和老人分遗产,而其中要分的遗产,主要就是老人现在居住的房子。按说,双方的诉求基本上都没有什么有错,也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对可能出现的后果却很值得深思。2013年7月17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对这一继子女起诉继母的遗产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再婚,换来幸福十余年
孔文英是一名下岗女工,早年因与丈夫性格不合经常吵闹甚至是大打出手,后离婚一个人租房居住。由于没有子女加上下岗后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平时靠卖一些小饰品和小玩具谋生,生活过得很清苦。戴志豪老伴因病去世多年,五个女儿虽然也都很孝顺,但早已出嫁各自生活,除了逢年过节平时很少走动,一个人的日子难免孤独寂寞。后来在一个社区活动中与孔文英相识,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和了解,最终产生了两个人组成一个新家庭的想法。1998年9月,戴志豪不顾子女的反对,坚持与孔文英登记结婚并买了一套房子,双方搬到一起住了下来。
婚后前几年,夫妻关系融洽,一起遛弯、一起买菜、一起收拾家务,两位老人夫唱妇随,其乐融融,让远亲近邻很是羡慕,同时也改变了戴志豪子女对父亲再婚的看法,彼此走动才多了起来。可好景不长,2008年6月戴志豪突发脑溢血,经医生紧急抢救总算把命保住了,但同时也落下了生活不能自理的后遗症,尽管孔文英尽心尽力服侍,可戴志豪性情大变,看啥都不满意,常常无端发脾气,令孔文英苦不堪言。2009年元月,戴志豪利用大女儿戴靖来接他去家里过春节的机会,把几个女儿召集在一起,说是要写一份遗嘱,以免今后自己有个三长两短不好交代。
2009年元月24日,戴志豪在女儿戴靖、戴元、戴娟、戴玲、戴雯和老伴孔文英都在场的情况下,写了如下遗嘱:“一、现住房本人产权由戴靖等五子女共同继承,孔文英产权自行处理;二、抚恤金由孔文英和五个女儿六人平分;三、本人现有存款六万多元专门作后事用,孔文英名下有八万元存款(没有明确如何支配)。”遗嘱写好后,孔文英没有提出异议,然后交给戴靖保管。2012年4月1日,戴志豪脑部大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必定两个人在一起生活了十几年,尽管老伴后期性情大变,有些不可理喻的地方,但孔文英总感到那是一段从未有过的幸福。可是,就在戴志豪去世不久,戴靖等五子女就找到孔文英要求分遗产,特别提出房产有她们五子女一份,让孔文英选择是要房子还是要钱,这让孔文英感到有些措手不及。孔文英没有多少积蓄也没有收入来源,如果要房子则无法满足戴靖等继子女的要求,不要房子则无处栖身,处在两难之间的孔文英只好能拖则拖,一直没有给戴靖等人一个明确的答复。
丧偶,继子女要分遗产
2012年7月23日,戴靖等五个继子女将孔文英告上法庭,要求法庭依法判令被告孔文英现居住房产一半的所有权归五原告所有、给付五原告应继承的遗产现金75000元,并依法分割抚恤金及丧葬费71040元。既然被告上了法庭,孔文英索性就直接向戴靖等五子女表明了态度:一是戴志豪的抚恤金及丧葬费还没有领取,戴志豪在银行的存款也都在戴志豪治病期间支取差不多了;二是被告没有收入也没有工作,被告的生活都是由原告之父供养的,如果把房子分了,被告则居无定所,因而不同意分割房子,房子应归被告独自所有。
在法庭上,孔文英说:“在戴志豪治病期间,治病、请人帮忙、买东西都需要花钱。在老爷子住院期间,给戴元40000元用于买呼吸机,买没买我不清楚。给老大戴靖7000元用于日常花销,戴元女儿结婚给了5000元,后来说请客又给了5000元。在看望和陪护期间用于吃饭,每个月要给戴玲2000元。戴雯说在医院请客,老爷子让我给戴娟3000元,再给两瓶茅台酒,戴娟没有要,钱是戴雯转给她的。老爷子的妹妹来看老爷子,我给戴雯对象2000元出去吃饭,还有老爷子死后,我给戴靖25000元。在这期间,到处都用钱,花销又那么大,哪有什么存款?”
孔文英在法庭上说,在戴志豪治病和办理丧葬期间都把钱花完了,戴靖等五个继子女均不认可。她们说那时候老爷子没有意识,有的钱老太太是拿了,但大多数都是没有的事。她们说,父亲一直住在医院,除了老爷子刚住院的时候从被告手里拿过20000元买呼吸机的钱,一切医疗费用都是她们自己负担的,而且此后她们和被告也没有什么接触。
对质,口说无凭无实据
钱究竟花在了什么地方、又是如何花的,没有具体时间、没有记录,也没有证人来帮你证实,这就是口说无凭查无实据,法庭是不能采信的。所以在法庭调查的过程中,戴靖说当时因为老爷子遗嘱60000元用于丧葬,加上买呼吸机,被告给的钱都用于丧葬支出了。戴玲说她和被告闹翻了,被告不可能给她钱;戴元说她不管请客吃饭的事,医院的事都是交给老三戴娟的;戴雯说她和被告没有一分钱的关系,她的对象也没有从被告手里拿过一分钱。这样,原告就轻而易举地反驳了被告在法庭上所说的大部分费用支出。
至于遗产的数额,原告称是181250元,被告称老爷子死后就没有钱了。为此,法庭在审理期间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了评估,据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书》,涉诉房产的评估价值为646383元。另查明,被继承人的抚恤金及丧葬费共计71040元,被继承人戴志豪在银行的存款为16155.68元,戴志豪死亡后已被被告支取。在法庭质证过程中,被告坚持说钱在戴志豪治病和办理丧葬期间都花完了,而原告则坚持说被告取走并转移了存在其名下的80000元存款。
原告认为,其父的遗嘱是真实有效的。房子按其父遗嘱进行了评估,她们五个人有一半的继承权。对于存款,从银行查证的情况与其父遗嘱相吻合,被告却说存的钱都取出来花完了,被告没有一个合理的解释。原告称,在其父刚住院时与被告还有一点交流,后来五原告和被告几乎没有交往,被告怎么可能会花那么多钱?此外,还有抚恤金、丧葬费等,在丧葬上被告没有参与也没拿什么钱,因而应将抚恤金和丧葬费作为遗产一起进行分割。
结局,放弃诉求天地宽
被告称原告说话不负责任,与事实严重不符,不过被告也没有拿出什么证据来进行反驳。面对如此残酷的现实,被告在法官征求其处理意见时,只好放弃原来的诉求,说:“我没有钱,不要房子,让她们把房子折钱给我好了。”
法庭经审理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戴志豪和被告孔文英是夫妻关系,二人现居住的房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其中有一半权属为孔文英的个人财产,另一半为被继承人的遗产。2009年元月24日,被继承人留下遗嘱,对其遗产进行了处分,该遗嘱符合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合法有效,因而该遗产依据遗嘱应由五原告继承。
被继承的房产经评估价值为646383元,五原告应得的份额为323191.5元。根据双方的经济条件及意愿,该房产归原告所有较为适宜,原告应向被告补偿323191.5元。被继承人死亡后应得的抚恤金和丧葬费71040元不属于遗产,但可参照遗产进行分配,按法定继承的标准由六继承人均分每人应得11840元。
原告主张被继承人尚有存款181250元应当进行分配,但经查被继承人戴志豪死亡时在银行仅有存款16155.68元,并在其死亡后已被被告支取。因遗嘱中没有对该款进行处分,扣除属于被告的50%份额后,其余部分为死者遗产,由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平均每人继承1346.30元,被告应将原告应继承部分给付原告。
2013年7月17日,法庭对这一遗产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依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决涉诉房产归原告戴靖、戴元、戴娟、戴玲、戴雯所有,原告戴靖、戴元、戴娟、戴玲、戴雯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给付被告孔文英补偿款323191.5元;被继承人戴志豪死亡后应得的抚恤金和丧葬费71040元,原告戴靖、戴元、戴娟、戴玲、戴雯、被告孔文英每人各得11840元,被告孔文英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给付原告戴靖、戴元、戴娟、戴玲、戴雯每人各1346.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