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在某大型超市购买了进口果冻,不料回家吃了以后,腹痛难忍,腹泻一天一夜,由于果冻包装上面全部是外文,没有中文说明,姜某于今年5月将该超市诉至泗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超市赔偿其损失2600元,该案现已审结。

 

姜某家庭条件很好,平时很注重生活质量,尤其在吃食上比较讲究高档,常常喜欢到超市购买进口食品。今年5月初,姜某的侄子到姜某家来玩,姜某挺高兴,就带了儿子和侄子来到县城繁华地段的一家大型超市,买了不少好吃的东西,其中有一样是进口果冻,一个足有拳头大,价格不菲包装也很精美。

 

回到家,姜某就拆开包装,叫儿子和侄子吃果冻,哪知儿子和侄子玩得太投入,每人都吃得很少,为了不浪费,姜某一个人将两个剩余的进口果冻全部吃掉了。没过多久,姜某就觉得腹痛难忍,他吃了几片消炎药,还是不管用,随后拉了一夜肚子,直到第二天下午才停。

 

姜某感觉这次购买的进口果冻有问题,便将拆开的进口果冻盒拿过来仔细查看,这一看还真发现了问题,进口果冻的包装上全部是英文,竟然没有一句中文标示,更没有一个汉字!姜某越想越生气,就以超市侵害其知情权并造成损失为由,将超市告上了法院,要求超市赔偿自己损失2600元。

 

庭审中,虽然姜某没有证据证明拉肚子与食用该超市的进口果冻必然联系,但超市在出售进口果冻时,确实并无标注或者提供任何关于该进口果冻的中文说明,没有尽到保护姜某作为消费者知情权的义务,故超市因承担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姜某下午买来果冻吃,傍晚就出现腹痛腹泻症状,第二天上午医院的诊断书上也写明病情,表明姜某腹泻和食用果冻存在一定关系,经过主审法官充分的法律释明和庭审调解,超市方当庭向姜某赔礼道歉并自愿赔偿姜某1800元,姜某也表示满意。

 

法官说法: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示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由中文表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适用要求,需要表明产品贵的、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表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表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适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表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时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收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知情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每个商家应有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