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离婚案件中对房屋拆迁问题的处理
作者:陈曦 发布时间:2013-07-23 浏览次数:942
近年来,随着城乡开发和旧城改造力度的加大,引起大量房屋拆迁,反映到审判领域,除拆迁合同民事诉讼和拆迁裁决行政诉讼等一些与房屋拆迁有关的诉讼日渐增多外,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到拆迁房屋处理的案件越来越多,尤其是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拆迁房屋的处理已成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难点问题。涉及房屋拆迁问题的离婚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当事人一方对被拆迁房屋或拆迁安置的房屋有产权份额。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况: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起共同砌建了房屋;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起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添附;3、拆迁后的安置房面积是按照房屋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4、夫妻双方投入资金扩大了安置房面积。
二、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时涉及到其他房屋共有人的民事权益。这类案件主要是夫妻双方婚后和一方当事人的父母共同生活或者当事人婚后居住的房屋产权原本就是属于一方当事人父母的,但拆迁时对家庭成员均进行了安置;房屋产权登记也较为混乱,有登记在一方当事人名下的,有登记在当事人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
三、当事人之间情感因素夹杂着财产纠纷,矛盾错综复杂。有的是因为房屋拆迁问题处理不妥直接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有的是夫妻双方本来就感情不和,房屋拆迁引发家庭矛盾导致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
四、离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情绪对立,调解难度大。由于当事人之间利益差距明显,很多情况下还牵涉到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矛盾较为尖锐,多数当事人各不相让,协商解决比较困难。
离婚纠纷和与房屋拆迁纠纷分属不同的案件类型,有着各自的表现形式,受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婚姻法律规范和拆迁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内容、方法、规则均有所不同,已形成各自的理论体系,但婚姻法律规范中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规定,为处理离婚中涉及房屋拆迁问题的案件确定了基本原则。“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等规定,是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核心内容,也是离婚案件中处理涉及房屋拆迁问题的重要依据。
离婚案件一旦涉及房屋拆迁问题,首先要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即,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有两种情况的处理相对比较简单: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且实行的是货币补偿方式,房屋拆迁补偿款应当属于具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当事人。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拆迁实行产权交换补偿方式,安置房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时可结合双方的居住条件、安置房的面积、子女抚养等情况,按照适当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予以处理,必要时可以折价归并。除此而外,其他情况的处理则相对比较复杂。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房屋拆迁实行产权交换补偿方式,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房屋拆迁实行产权交换补偿方式,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3、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房屋拆迁实行产权交换补偿方式,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4、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夫妻双方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房屋拆迁实行产权交换补偿方式,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另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前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占安置房所有权的分额有较大悬殊,在具体分配房屋时,应着重考虑所有权的分额较多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后两种情况下,安置房所有权的主要分额是夫妻一方父母的,夫妻双方所占分额相对较少,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多样,导致案件实例事实有诸多的不同,这就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一方面必须本着案例事实去探寻法律规范,另一方面必须将法律规范具体化于案例事实,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体现法律规范的立法意图和价值追求。
目前,在审理涉及房屋拆迁问题的离婚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一、依法分割。夫妻双方因离婚而导致夫妻关系终止时,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终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坚持平等原则和采取各半分受主义,对妇女和未成年子女利益适当予以照顾。夫妻离婚时分割拆迁安置房也应当遵循上述原则进行。
二、调解处理。由于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拆迁房屋处理的往往牵涉到案外人,而离婚案件的诉讼主体仅限于原、被告双方,法院只能对离婚双方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不能对案外人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因此,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拆迁房屋处理的,只要关系到案外人的民事权利,只能进行调解。大多数情况下,促成当事人和案外人就拆迁房屋问题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仅就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对拆迁房屋处理意见中具有可执行内容部分制作民事调解书。
三、另案处理。如前所说,离婚案件的诉讼主体仅限于原、被告双方,如果案件涉及到拆迁房屋处理,且关系到案外人的民事权利,经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是不能径行作出判决的,因案外人并非离婚案件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法院不应当通知其作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离婚诉讼当事人也不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离婚诉讼主体以外的当事人。通常情况下,法院只能就离婚问题和范围明确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先行作出处理,而对涉及其他共有人权利的拆迁房屋的处理,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