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兴法院以被告人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钱某于20132111430分左右,酒后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后载其舅舅常某),沿23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7Km+900m地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正在岔道口处右转弯的周某驾驶的牌号为苏DAJ9xx轿车相撞,致使二轮摩托车乘员常某跌落至公路西边的水沟里并溺水,常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被告人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抽血检测,被告人钱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8.90mg/100ml,属酒后驾车。

 

归案后,被告人钱某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

 

2013314日,被告人钱某与被害人常某近亲属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协议。被告人钱某的肇事行为已得到被害方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登记的二轮摩托车,遇有前方情况,未密切注意减速慢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被告人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自愿认罪已与被害方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且得到被害方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