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间“光顾”60余户 “撬门大盗”被判十年二个月
作者:李思 发布时间:2013-07-23 浏览次数:199
“想说没那么巧就被抓到,每次都想过这次干完就不干了,可就是没忍住……”铁窗内的夏某神情麻木,紧握并略微轻颤的双手泄露了内心的不平静,悔之晚矣。夏某入狱后,家中只剩下上了年岁的母亲和不满一岁的儿子,妻子拿出所有钱退赔后再不出面,此外家中还借遍了亲朋好友,最终夏某将面临十年二个月的有期徒刑以及三十万元人民币的罚金。
夏某,1981年出生,初中文化,无固定工作,2001年9月因盗窃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12月6日又因盗窃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09年2月刑满释放。家里人都觉得夏某这下该改好了吧,张罗着给娶了媳妇,日子总该回归正轨,好好养家赚钱,哪里晓得夏某竟做起了凌晨“撬门大盗”。截止到案发被抓,在两年不到的时间里,夏某在沭阳县沭城镇南关医院家属区、天盛小区、果园新村、南京路小区、东兴小区等地,以夜间撬门入室的手段,共计进入60余户居民家中盗窃。窃得人民币、手机、照相机、笔记本电脑、金银首饰及超市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20万余元。案发后,夏某已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8800元。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且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夏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夏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能积极退赔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有关规定,判决如下,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夏某继续退赔尚未赔偿的各被害人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