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条手链背叛朋友 泄露密码获刑罚
作者:李思 发布时间:2013-07-23 浏览次数:272
能以银行卡密码相告的朋友就算关系不是最铁的,在心里也会认定是信得过、信的着的,只是可惜总有事实证明有些认定只是单方面的一厢情愿。沭阳人余女就被自己认为能“信的着”的闺蜜徐女出卖了一把,只不过是为了一条价值3800的手链,徐女将密码告诉第三人张某,造成了余女两万三千八百元的损失。近日,沭阳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徐女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徐女本是淮安人,在沭阳县马厂镇太平洋洗浴中心工作。余女是沭阳马厂人,因经常到洗浴中心消费结识徐女,两人聊天十分投缘,兴趣又比较一致,经常往来之后相处的越发亲密起来。余女性格比较大大咧咧,经常因为记性不好忘记缴费,就会拜托徐女拿自己的银行卡取钱代缴,自然也就将银行卡密码告诉了徐女,事后也未曾多想要修改密码。2013年某日,余女像往常一样到洗浴中心找徐女,因为拎包不便就将包放在徐女的宿舍里,包里有银行卡。第三人张某是徐女的同事,认得余女的包,翻出银行卡后偷偷找到徐女问密码,保证出事了肯定不关徐女的事,并承诺给徐女好处。翌日,徐女将密码告诉张某,二人一起到江苏省涟水县城的自动取款机处提取现金2万元,又到淮安市清江商场为徐女买了一条价值人民币3800元的手链。两日后,余女方发现银行卡被盗,于是报警。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女伙同他人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徐女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能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有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并责令徐女与其同案关系人张某共同退赔余女人民币二万三千八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