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空手套白狼” 东窗事发终究刑责
作者:高法宣 发布时间:2013-07-23 浏览次数:233
上海某公司与太平洋某公司决定共同成立一家新公司,由上海某公司出资完成注册公司的验资程序,注册资本8000万元的泰州某公司就此挂牌成立了。但是上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随即又通过数次倒手将注册资本成功套出。后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虚假出资罪向泰州市高港区法院提起公诉,高港法院以虚假出资罪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03年7月,上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与太平洋某公司决定共同出资成立泰州某公司。 2003年8月,上海某公司将人民币8000万元汇入银行验资帐户上,并取得银行进帐单。次日,被告人李某利用上海某公司实际控制泰州某公司的便利,以收购其母公司华禹某公司在长春华禹某通讯公司股权的名义将上述款项中的人民币6900.2608万元转入华禹某公司,后又将“资本公积”人民币2190万元转入上海某公司。2003年10月,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上海某公司提供的银行进帐单等资料出具了《验资报告》,据此,泰州某公司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为本案被告人李某。
2003年12月,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将泰州市高港区科技创业园内的一宗面积为316640平方米的工业用地以人民币5724.85元的价格出让给泰州某公司。至案发时,泰州某公司只缴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人民币570万元。后泰州某公司以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产分别向银行抵押贷款人民币5200万元,后因泰州某公司无法还贷,该宗土地被拍卖。上海某公司虚假出资的行为,导致泰州市国土局损失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人民币5154.85万元,后泰州市国土局经诉讼已追回土地出让金399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上海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出资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某不服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撤回上诉。
法官提醒:公司注册资金是衡量公司实力的重要指标,“空壳公司”因为有上百万甚至上千万的的验资证明,所以在交易中容易骗取别人信任,一旦发生经营纠纷乃至商业诈骗,进行查处时将十分困难,对社会危害很大。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公司注册一律实行“资金实有制”。而给别人公司注册“垫资”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帮助注册申请人“虚假出资”。而验资之后迅速将钱“撤走”,这就涉嫌“抽逃出资”。“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在我国法律中均明令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