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在小区两幢单元间修建商铺,整个商铺被伸缩缝贯穿。小吕夫妻购买后发现从房屋外部至房屋顶部有较大裂缝,漏水严重,无法使用,开发商同意进行维修,但拒绝解除合同,小吕夫妻将该公司起诉至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法院。近日,泉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使用,判决解除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

 

2011927日,该房地产公司将小区2单元和3单元之间修建的一间建筑面积为17.72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商铺出售给了经营家居饰品的小吕夫妻。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价款为348730元,公司在2012831日前将已竣工验收备案的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小吕夫妻。小吕夫妻于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清购房款,房地产公司向其出具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2012928日,房地产公司通知小吕夫妻上房。但在验房时,小吕夫妻发现商铺竟然夹在该小区2单元和3单元之间,而且房屋不是完整的一间,而是由两个半间拼成的,一条约10公分的裂缝,即两个单元间的伸缩缝,贯穿整个房屋。夫妻俩认为房屋存在严重问题,拒绝上房。房地产公司同意对房屋进行维修,承诺一定让小吕夫妻满意。一个月后,小吕夫妻再次接到上房通知,到现场一看,房地产公司用铁皮从房屋外部住包裹了裂缝,房屋内部用木制包裹,墙体刮了腻子,但裂缝依然实际存在,而且出现渗水漏水情况。小吕夫妻请来装修公司咨询,装修公司表示该房根本无法进行装修。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小吕夫妻向房地产公司提出解除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但公司认为所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约定,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协商不成,小吕夫妻将房地产公司起诉到泉山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

 

房地产公司辩称该商铺已经建设主管部门监督下的五大责任主体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设计图纸及施工图纸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核通过,不存在安全和质量问题,更不会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而小吕夫妻认为从购房合同及图纸来看,并不能看出房屋有伸缩缝的缺陷,当初房地产公司也没有说明和提醒该商铺必须留有伸缩缝,并提供了房屋内外部裂缝及渗漏水的照片和录像,证明房屋的确无法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房地产公司并无明确标识证实该房应有伸缩缝存在,也无证据证实在合同条文中或签订合同时已告知原告该情形。同时,该公司也已无类似商铺予以调换,对伸缩缝也不能彻底弥合,仅能做相关防水维修,目前仍存在渗、漏水情况。原告购买该商铺以作经营使用,而该伸缩缝的存在,已实际导致严重影响原告的使用,故判决解除双方购房合同,房地产公司返还原告购房款34873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支付原告自2011927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