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盛泽法庭法官厉昱中运用判后调解机制,成功化解一起网吧经营权转让无效纠纷。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顺利完成网吧与款物的交接手续,避免了执行与二次诉讼的讼累。原、被告再次握手,并相约共同为承办法官送来锦旗以表感谢。

 

重金购吧无法过户,原告起诉明确是非。

 

来自苏北的小徐在盛泽镇闹市区经营着一家拥有一百多台电脑的大型网吧,生意红火。但出于异地发展的考虑,准备把网吧转让。经朋友介绍,小徐找到了有意接手网吧的苏北老乡小刘。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双方以86万元的价格成交,签订了一份网吧转让协议,小徐同意协助小刘办理网吧过户手续。小刘经营网吧一个多月,但过户之事未见动静,小刘便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了申请要求过户。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小刘根据网吧管理的相关规定,网吧经营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事项,应先注销网络文化许可证后,按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标准和条件重新受理申请,也就是说网吧不能直接过户。祸不单行,网吧承租的房屋可能因拆迁而无法续租。眼看自己以重金购买的网吧,永远无法成为自己的产业,小刘顿时傻了眼。同时因网吧面临了年检、人员培训、注销、吊销的经营风险,小刘已不敢对网吧进行再投资来更新设备、扩大规模,网吧生意每况愈下。小刘多次找到小徐协商要求返还网吧,小徐始终以种种理由推诿。百般无奈之下,小刘一纸诉状将小徐告上了法庭,请求确认网吧转让协议无效,并返还转让费86万元。

 

各执一词调解未成,法院判决转让无效。

 

庭审中,小徐辩称,网吧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在转让网吧时已告知小刘网吧不能过户及承租房屋的实际情况。网吧转让后,小刘经营数十月,已达到了转让的目的即经营网吧。至于过户与否,并未影响网吧的实际经营。即使网吧转让无效,事实上无法相互返还财产。因小刘经营不善,网吧营业额下降,财产已折旧,已无恢复原状的可能,并保留要求小刘赔偿损失的权利。承办法官曾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无人愿意接手网吧这只烫手的山芋,调解丧失了基础。最后法官经过综合考量,认为双方签订的网吧转让协议系以转让网吧这一实体为标的的整体合同,既包括经营权的转让,也包括网吧设施设备、网络使用权、承租权等财产权的转让。关于经营权转让的约定,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原告已无法继续利用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许可证来合法经营。关于财产权的转让,并非单纯的财产买卖,而是服务于经营权的附属权利,故财产权的转让因主权利无效也应为无效。故判决网吧转让协议整体无效,扣除小刘已使用的房租及网络使用费,小徐应返还小刘转让款80余万元,小刘应同时返还小徐网吧的财产及证照。至于经营损失,双方应根据过错程度各自承担,对此小徐可另行主张。

 

判后调解完成交接,胜败皆服共赠锦旗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并同时提出了执行申请。小徐又委托了律师,准备就经营损失起诉小刘。若按正常的诉讼程序,双方面临了漫长的执行程序,势必再次对簿公堂。出于一片公心,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承办法官试着又打通了双方的电话。接到法官的电话,小徐和小刘都非常惊讶。被法官的执着所感动,双方均表示出一次性了结的意愿,原本形同陌路的双方重新走上谈判桌。在判决返还网吧的前提下,调解主要围绕如何确定经济损失展开。小徐认为自己经营该网吧时每月营业额都有78万,净利润至少每月3万元,加上欠付的房租、水电费、网络使用费及网吧经营不善造成的无形损失,总的损失至少在40万元以上。小刘觉得很冤枉,受网吧经营环境的影响,周边又新开了多家设施更好的网吧参与竞争,该网吧的生意已大不如前,一年来基本上处于保本的状态;另外自己购买网吧的钱大部分都来自于银行贷款,光利息就支付了十来万。法官晓之以理,认为双方对于网吧无法过户的损失均有一定过错,并且两方面做工作。一方面告知小徐另行起诉经营损失,根据现有证据,大部分请求难以获得法律上的支持;另一方面告知小刘其对于网吧亏损也有过错,且已实际使用了网吧,若网吧长期无法实现交接,必然扩大损失,引起矛盾激化。经过整整三个下午的谈心,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小刘同意一次性赔偿小徐各项损失25万余元。最后在法官的监督下,双方顺利完成了网吧财产、证照及款物的交接。此时已近傍晚六时,双方邀请法官吃顿便饭,被法官婉言谢绝。次日一大早,双方相约送来一面锦旗以表感谢,握着法官的手说,法官不厌其烦的调解工作终于解开了他们一年多来的心结,真是公正高效、胜败皆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