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愤持刀砍伐他人果树起冲突脚踝受伤要求赔偿
作者:蔡剑群 王彧 发布时间:2013-07-23 浏览次数:204
为琐事两家人发生争执,一方为泄愤故意持刀砍伐对方的果树,另一方为阻止财物受损,不慎伤了自己脚踝。近日,法院依法对该纠纷做出判决。
2011年1月26日上午,被告纪某某与原告陈某某的女婿商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引发冲突。报警后经公安机关处理,双方达成和解。之后,被告纪腊凤为泄愤,于2011年1月27日上午前往商承包的果园,用菜刀砍倒了数棵葡萄树。2011年1月29日上午11时许,被告纪某某与其儿子房某手持砍柴用的斧头再次来到商承包的果园,对果树进行破坏,并砸坏商家的窗玻璃。原告陈某某见状欲予以阻拦,双方发生冲突。在此过程中,陈不慎跌入路边的水沟。陈被人发现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三踝骨折,支出医疗费近2万元。经鉴定,陈在冲突中造成右脚踝受伤,构成了轻伤。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原告陈某某的实际损失为21949.69元。虽然作为被告的纪某某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也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纪某某破坏果园、挑起矛盾的一系列行为,是最终导致原、被告之间产生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亦是导致原告陈某某跌入水沟造成受伤的一个诱因,被告纪某某理应在本次冲突中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纪某某的赔偿比例为50%,并当庭判决被告纪某某赔偿原告陈某某各项损失10974.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