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海陵区法院:联动调解实现“案结事了”
作者:徐文君 沈桁 发布时间:2013-07-23 浏览次数:453
夏某与王某伟系某实验学校六年级学生。2012年11月2日,王某伟与夏某在玩耍过程中,王某伟不慎将夏某推到在地,致夏某左上门牙半颗磕断,事发后双方监护人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后经街道司法科调解未果。于是夏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伟、王某军、实验学校赔偿损失。
承办法官在处理本案时,深入调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承办法官走访发现,夏某与王某伟系实验学校六年级的同班同学,其双方的父亲也是同学关系,同时也是同村村民,承办法官在了解上述情况之后,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及其监护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如果对本案进行判决,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双方家庭的关系也有可能因此受到影响,不利于夏某与王某伟的健康成长。
为了圆满化解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承办法官决定在街道司法科前期调解的基础上,同时邀请街道综治办工作人员,召集本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街道办事处进行调解,经过承办法官街道综治办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当事人进行心平气和的协商,经协商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
对于基层人民群众之间发生的纠纷,特别是邻里之间在生活中产生的纠纷,更需要承办法官进行认真细致地调查,深入基层,充分了解情况,只有这样才能妥善化解基础各类涉诉纠纷,才能使人民法院工作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同。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