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作者:任伟 发布时间:2013-07-22 浏览次数:834
2012年4月24日20分许,刘某驾驶一小型轿车沿104国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至一村庄地段时,先后与三位行人发生碰撞,三人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公安机关对事故车辆进行了技术检验并作出事故认定书:刘某夜间驾驶机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至设有村庄警告标志的事发地段,速度较快,对前方观察不周,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未能确保安全通行,且事发后未能立即停车,抢救受伤人员并报警,是引发此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刘某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车辆所有人为某汽车出租公司,该车系刘某向该出租公司租赁使用。
该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于汽车出租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是否应当对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存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汽车出租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将事故车辆出租给刘某使用,其具备汽车租赁的相应资质,且车辆年检时显示为合格,汽车出租公司在交付车辆前亦对车辆进行了一定的检验。公安机关根据检测报告认为车辆制动不合格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因素之一,依据不够充分,且检测机关并不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另,该检测是事发后作出的,即使检测报告是客观真实的,亦不能说明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车辆制动不合格所造成的。而事实上,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刘某驾驶不当、速度过快所造成的,与汽车出租公司并无直接关系,故汽车出租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借用、承租他人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出借人、出租人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关于汽车出租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判断其作为出租人是否有过错,对此,虽无法律明确规定,但审判实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出借人、出租人存在过错:(1)所出借或出租的机动车有缺陷仍出借或出租,并因该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2)明知借用人、租用人没有机动车驾驶资质仍出借的;(3)明知借用人、租用人存在醉酒、疾病等危险因素导致不能或不宜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仍出借或出租的。本案中,汽车出租公司将车辆交付刘某使用前只是对机油、水温、轮胎等表象进行了检查,并没对车辆制动等安全性能予以检查,车辆是可能存有安全隐患的,故并不能排除事故的发生与车辆存有缺陷的关联性,且根据车辆检测报告,事故车辆也确实存在制动不合格的缺陷。综上,从保护受害人利益和规范汽车租赁市场考虑,汽车出租公司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另外关于汽车出租公司在事故中应承担多少责任,是否应当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根据法律的立法本意,出借人、出租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故根据本案事故发生过错程度,刘某应当承担保险公司未能足额赔偿部分50%以上的赔偿责任,汽车出租公司应当承担保险公司未能足额赔偿部分50%以下的赔偿责任较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