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社会公众认知的视角而言,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的一种认知和态度,是对司法权力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的信任和尊重。网络时代的来临既为司法公信力提供了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挑战。司法机关应当利用好网络舆论这把双刃剑,重视其开放性、自由性和交互性对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价值功能。同时从实行庭审网络直播、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建立网络舆情监控与信息反馈机制等方面选择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新路径。

 

【关键字】网络舆论  司法公信力  路径选择

 

 

司法公信力在法治时代有重要意义,关系到司法权威及司法作用的发挥,是建构法治社会的前提,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状况不容乐观,民众对法院审判的公正性相当缺乏信心。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网络技术的日益成熟,网民呈几何级的增长,媒体信息时代已悄然而至。网络民意已经对现实社会生活产生了直接影响,并开始影响我国的民主政治生活,"网络改变了人们参与政治的模式"①。 网络在促进一个新型的执政模式逐步成型的同时,也深刻地影响着司法。如何正确认识网络舆论对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价值,并进而选择一条正确的路径成为当前司法机关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及网络舆论对其的影响

 

(一)司法公信力的内涵

 

从社会公众认知视角言之,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在横向上可以理解为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和司法裁判人员的信任和尊重;在纵向上可以理解为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行为的信任、对司法权力的信赖和赞誉②。简言之,就是民众对司法的内心认同、信服和信任,是司法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所具有的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社会公众越信任和尊重,司法公信力越高。司法公信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司法在人民心中的地位,包括:1、对司法的需要,是否将争议交由司法机关评判的心理需要;2、对司法的信赖,是否相信司法机关作出公正的裁判;3、对裁判的服从,是否接受、执行裁判结果,有分歧是否亦依正当程序请求变更。二是司法的效力客观上所体现的力量,即一种法律的强制力在司法中的外化力量的展观。

 

近年来,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认可不容乐观。正如全国政协常委、原司法部部长张福森所说,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司法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平正义中的角色日益吃重。与此同时,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现状却不容乐观,执行难、重复申诉、案结事不了等现象十分普遍,司法机关作为社会矛盾纠纷最终裁决者的地位和功能受到严峻挑战。③。

 

(二)网路舆论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网络时代的来临更是将司法公信推到了风口浪尖处。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先后出现了多起个案被网络大肆炒作的现象。如湖北"邓玉娇案"、广州"许霆案"、西安"药家鑫案"等,均是在网络舆情的推动下迅速演变成轰动全国的热点诉讼,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司法公信。

 

然而网络舆论是一把双刃剑,从正面影响来讲,网络舆论背后折射的是公众的社会态度和价值观。对弱者寄予同情,对狂妄者加以鞭笞,体现出公众对社会低层人群遭受不公平待遇的愤慨。本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司法界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腐败现象层出不穷,依仗权势凌驾于法律之上者确有人在。司法公信力的缺失是导致网络舆论集中在司法领域的重要原因之一。从负面影响来讲,网络舆论环境下的司法独立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考验。如杭州"胡斌案",胡斌闹市飙车酿成血案的行为引起网民极大公愤,早在法院判决前,舆论已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对其作了宣判,以至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的判决结果出来时,网络舆论再次掀起大波,抨击法院量刑过轻、罪名不当的声音不绝于耳。这无疑对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二、网络舆论对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价值分析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有利有弊,司法机关应趋利避害,充分运用好网络舆论这把双刃剑,正确认识其在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的价值功能。实现网络民意与司法公信的最高契合点。

 

(一)司法民主机制的初体验

 

 "政府应该以开放的视野来推动网络民主的发展,以开放和兼容的心态来面对网络。"④网络技术的不断普及和应用,在信息技术层面上为普通公众参与司法过程提供了可能,发表文章不再像传统媒体那样要过五关、斩六将,还经常被编辑改得面目全非。通过博客、微博、网络论坛,无数民众可直接表达自己对司法的看法。网络公众对一些典型司法个案的处理过程进行的广泛而深入的参与,使得司法机关在作出具体的司法决定前不得不充分考量民意。 "许霆案""邓玉娇案"都表明,司法机关在充分考量网络民意的基础上所作出的司法裁判,不仅获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无形中也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因此,网络舆论参与司法运作在无形中成为司法民主机制的雏形,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二)司法公开机制的新方式

 

"法院审判的公信力来源于审判的公正性,而公正的审判结果必须通过合法透明的途径让公众知晓,才能消除外界的误解和疑虑,促进司法权威的巩固和司法公信的建立。"⑤司法机关审理案件不仅要寻求实体公正,即判得正确、公平,而且还应当保障程序正义,即让公众直观地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网络舆论的介入,有助于司法机关主动增强司法透明度,及时把真实案件事实信息发布到网络及其他新闻媒体,可以有效的解除社会公众的疑虑,防止个别案件当事人发表偏颇的言论误导大众。通过网络庭审直播、判决书上网或者召开新闻发布会制度,将司法过程真实而全面地展现在社会公众面前,法院对于网络公众有质疑的案件,可以及时地从客观公正的角度予以回应,在良性互动中逐渐消除彼此间的分歧.最终实现互信并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社会监督机制的新表现

 

西方社会普遍认为舆论监督是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利。网络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媒介,利用其开放性、自由性、交互性等先天优势,逐渐成为强有力的监督力量。同时通过网络舆论,普通民众可以更加便利的参与社会管理。在司法领域,网络舆论的监督价值直接表现为维护司法公正、推动司法民主化,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如2005年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曝光,掀起一波网络舆论大潮,推动了死刑案件的审判程序改革,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网络舆论监督力量利用互联网作为一个新媒介,不仅改变了以往的新闻和信息传播格局,而且为公众提供了一个自由参与政治、讨论公共事务、监督司法的活动空间,成为了促进司法理念更新并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巨大推动力。

 

三、网络时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路径选择

 

"司法公信力的有效生成有赖于社会公众广泛认同司法运作的过程及其结果,而司法运作的过程及其结果产生的公正性必须以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⑥。因此,在网络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如此至深的今天,让公众广泛参与并亲身体验具体的司法运作过程,是提高社会对司法裁判信任度的根本途径。具体而言,网络时代背景下提升司法公信力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实行庭审网络直播

 

实行庭审网络直播是公开审判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新要求,是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满足社会公众司法参与的新期待。庭审网络直播让群众监督法官审判、了解司法过程更直接,监督司法更方便,以此提升司法公信力。

 

相较于传统的法院公开审判,网络庭审直播在提升司法公信力上有以下几点优势:一是有利于舆论监督。庭审网络直播把公开审理的庭审过程置于不特定多数人的监督之下,实现网络舆论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增加了社会对庭审活动的监督面,使法院感受到被关注而力求行为的更加规范和决策的更加公正。二是有利于舆论导向。道德标准和法律标准在评判是非时存在较大差异,当出现差距较大的评判结果时,会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不满,庭审网络直播通过全面展示庭审过程及宣判情况、及时通过回复论坛跟帖澄清对案件法律认识上的误区,可以有效减少舆论对裁判结果的反对与质疑。。

 

目前,目前,北京、上海、浙江、河南等地的多家法院已经开展了案件庭审网络直播,并逐步推动庭审直播工作向常态化发展,得到了广大民众的一致好评。

 

(二)推行裁判文书上网

 

裁判文书是承载司法公信力的基本载体,通过推进裁判文书的网络公开,可以有效保障社会公众的司法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公众获得案件审判过程及结果的第一手信息。200111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若干规定》,具体详尽地规定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2009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要逐步建立裁判文书、诉讼档案的查询制度,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网上依法公开案件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推行判决书上网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如北京、上海、河南、陕西、安徽、四川等地都先后制定了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

 

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确立,可以向社会公众充分展示司法运作的真实过程。普通民众不仅仅知道结果,还有法官对于自己对案件证据的取舍、事实的认定应当进行解释说明甚至论证,使裁判获得社会公众理性的认知和遵从,以此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三)建立舆情监控与信息反馈机制

 

为了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司法机关应建立舆情监控与信息反馈机制,积极了解网络舆论主流意见并及时倾听吸纳主流意见。一是实行网络舆情研判制度,对已经发生的网络舆论进行研究,预测可能对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及司法公信力产生的指导性意义及造成的消极影响。实现这一制度,一方面有利于司法机关广泛吸纳民意,指导工作实践,另一方面保障其其适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网络舆论对司法机关的工作及形象造成恶劣影响。二是建立网络信息预警制度,司法机关要对网络上一些有损到本部门工作及形象的不良信息进行及时发现,防止该信息继续传播互动并最终形成网络舆论。三是建立司法机关重大新闻或案件的新闻通报制度,司法机关应主动将内部的重大新闻或者已审理、将要审理的重大案件通报给社会公众,鼓励公众对事实认定、情理论证及法条解释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公布案件的审理情况。

 

综上,通过实行庭审网络直播、裁判文书上网及建立舆情监控与信息反馈机制,不仅可以拓宽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间的沟通通道,以此提高社会公众理性参与司法的意识和能力。网络舆论在提升司法公信力上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互联网给了提升司法公信力前所未有的广阔空间,只有充分意识到网络舆论对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价值功能,并依此选择适当的实现路径,才能让司法在理性的指导下成为"看得见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