糊涂工头险遭“牢狱之灾”
作者:李明 李叙叙 发布时间:2013-07-22 浏览次数:194
新法出台险入刑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修正案(八)》中有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规定予以细化,加大了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也更好地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
近日泗洪法院受理了一起有关追索劳动报酬的群体性事件,其中被告可能具有刑法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引起了法官的注意。
糊涂账惹祸上身
经过法官的了解,发现本案中的雇主和工头拖欠工人工资近一年,雇主躲避工人,工头则长期外出打工,而拖欠工资总额超过了三万元,涉及十几名工人,符合《解释》中第三条第二款“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该案已经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类犯罪的构成要件。
法官考虑建议原告及原告方代理人报案的同时,再次耐心梳理相关证据材料,发现两被告即雇主和工头就双方之间支付的工人工资总额存在较大争议。于是在法官主持下,两被告就自身的支出账目进行了重新核算,计算结果相差近15000元。数额相差巨大,法官便要求双方对支出账目进行逐一比对,结果发现是糊涂的工头将自己从雇主处领取的费用少算了15000元,这才导致工头认为自己已经将雇主给的所有钱都发给工人了,实际上有15000元放在了自己的口袋里。
账目理清化纠纷
糊涂的工头在确认是自己计算错误之后,承诺近期将这15000元缺口补给工人作为工资。另外,虽然雇主和工头之间的账目没有完全结算清楚,但是有拖欠工资的欠条为证,雇主在法官做了法律释明工作之后,同意先拿出16000元来补发工人工资,自己和工头之间的账目在结算后自行协调解决。
至此,一个涉及多名农民工的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工人的劳动报酬得到了法律的保护,糊涂工头也没有因为自身的糊涂而为自己带来“牢狱之灾”。同时这个案子也提醒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查清事实,以此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