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人团伙在高速公路持刀抢劫获重刑
作者:李萌 发布时间:2013-07-22 浏览次数:212
5名社会闲散人员结伙携带砍刀、电警棍等作案工具,在夜间驾驶轿车分别在江苏省、山东省、安徽省境内抢劫停在高速路边的外地大货车、私家车司机财物。三个月内,疯狂作案八起,抢劫6万余元。近日,该案经江苏省新沂法院审理,以抢劫罪判处案犯李冲等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009年6月6日晚,李冲与另外四人聚集喝酒闲聊,酒后几人均感觉兴致不减,相约开车到高速公路附近兜风,这时其中一人徐伟跟几人说:“可以再高速公路上赚点小钱花花。”几人听后,均未置可否。凌晨3点,几人正在江苏省境内沿海高速连云港方向约261公里处闲逛,突然来了精神。
原来,他们发现高速路边停放着一辆大货车,几人在车内合计了一下,迅速将自己的轿车停放在路边,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砍刀,将货车两处出口堵住,佯装有事请求帮忙,让司机开门。司机开门后,几人迅速将两名司机拉扯到地面上,举刀威胁道:“车上拉的是什么?快把钱拿出来,否则要你们好看。”两名司机哪里见过这场景,吓得抓紧将人民币3000余元及手机交给李冲等人。
尝到甜头的李冲他们,在2009年6月至8月间,在江苏省、山东省、安徽省境内抢劫停在高速路边的外地大货车、私家车司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9365元。
案发后,其中四人很快落网并被判刑,而李冲由于惧怕受到法律制裁,一直潜逃在外,后被网上通缉。后来,在外流窜逃亡两年多的李冲思前想后,终于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最后在思想压力和法律威严的双重作用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庭审过程中,李冲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新沂法院认为李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结伙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案发后,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判决犯抢劫罪,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