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晚上十二点后,因睡不着觉,在QQ上与两朋友聊天,随相约外出喝酒,凌晨1时许三人见面后,一同来到本市广成路上的一餐馆吃夜宵。

 

大约凌晨2时许,刘某同事孙某上厕所时发现邻桌一白衣女子在呕吐,随乘出租车护送其回家。孙某离开后,邻桌剩余的二女一男也陆续离开,刘某在结帐后也与同事张某离开餐馆(实际每人饮用了一瓶黄酒、共饮用了近半箱啤酒)。

 

凌晨3时许,刘某、张某与邻桌的一黑衣女子再次相遇,刘某酒后对女子动手动脚,张某上去制止,两人遂在马路边发生拉扯,刘某随后仰面倒地。张某以为刘某是酒喝多了(刘某在之前已喝过5包黄酒),张某随即打电话给其父母说他们儿子喝多了过来接人。

 

其父母赶到现场,将刘某带至老乡谭某(一私人诊所医生)家中诊治。谭某以没有条件为由,携带吊针等药物跟随几人至刘某暂住地为其挂水治疗。

 

凌晨6时左右,刘某家人发现情况不对,遂将刘某送往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医生检查后,刘某于645分被宣布死亡。

 

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在对刘某尸体进行检验后出具了《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刘某系因醉酒后异物阻塞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张某明知刘某已经饮酒过量,与刘某进行拉扯致其倒地后,张某不积极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而是采取电话通知家属到场的间接救助办法,延误了救治时间,导致刘某因异物阻塞呼吸道窒息死亡。张某放任刘某长时间仰卧在雨地中,未尽到审慎照顾的义务,对刘伟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并加以控制,然而在本案中,刘某已经大量饮用黄酒后,仍然与两被告相约继续过量饮酒,对自己的死亡后果存在过错。此外,两原告来到刘某醉酒倒地现场后,未采取正确的救治措施,而是选择将其送至无行医资质的谭某处治疗,同样未尽到审慎照顾义务,对刘某的死亡后果,两原告亦存在过错。最后一审法院结合刘某与张某等人的过错程度,酌定由张某对两原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