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借款担保人约定的担保期限已过,出借人程某却将借款协议中的担保期限由“一年”改为“二年”,并持涂改过的借款协议将担保人孙某告上法庭,企图蒙混过关。近日,灌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经过办案法官仔细甄别,识破了程某的这一伎俩。

 

2011年,王某因经营需要向程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2月,孙某为该笔款项提供了担保。在借款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担保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一年为止”,合同落款时间为20119月。然而该款到期后,程某多次找王某催要,王某均借口拖延,后来就干脆外出躲债。追债一年有余的程某眼见找王某追债无望,想到借款已经过去一年多时间,担保人孙某应该早把借款协议扔掉了,具体条款也不一定记得。于是程某将借款协议复印后,将协议内容中的“担保期限……至借款到期后一年为止”中的“一”改为“二”,并以此篡改过的借款协议复印件到法院起诉,要求担保人孙某承担担保责任。

 

办案法官收案后发现,借款协议复印件的担保期限部分虽然不太明显,但依稀可以看出有涂改痕迹。经分别与担保人孙某、借款人程某谈话,了解到该协议约定的担保期限实为一年。为此,灌南法院对程某篡改协议的行为进行严厉批评教育,使其自觉认识到篡改证据的违法性和严重性,程某在办案法官的批评教育下,承认错误并按规定具结悔过,保证将诚信诉讼;同时,办案法官还主动向程某法律释明,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债权人未在连带保证之保证期间内请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担保人免责。最终,程某在办案法官的批评教育和耐心释明下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