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用女儿托自己保管的私房钱以女儿名义订购一套价值一百多万元的别墅,女儿获知后以无力购买为由到法院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母亲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房屋订购书无效。719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判决被告沭阳兴隆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1111日与张红梅以原告姚颖名义签订的房屋认购书无效;被告沭阳兴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款10万元。

 

沭阳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1111日,原告母亲张红梅以原告姚颖名义(乙方)与被告沭阳兴隆置业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兴隆御景一期房屋认购书一份,该认购书约定:甲方开发的兴隆御景项目位于沭阳宁海路6号,乙方自愿认购兴隆御景112号房,建筑面积263.78平方米。乙方在签订认购书时向甲方交付购房定金人民币10万元。该房屋原单价为人民币6064元,总房款1599562元。认购书还约定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其他内容。同日,被告收取上述房屋定金10万元,并出具收据一份。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金10万元未果而成讼。法院另查明,姚颖为沭阳某学校的一名老师。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无购买被告处房屋的意思表示,与被告并未达成合意。原告母亲虽以原告名义与被告签订合同,但原告明确表示不予追认该合同效力,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母亲的行为系得到原告的授权,故该合同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定金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