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房屋时约定“户籍无”,但在卖家将户口迁出时发现,前房主的户口仍在房屋内,中介公司为此将3万元的保证金扣下。而卖房人卢某(化名)却觉得甚是委屈,这“户籍无”到底是只需清空卢某一家的户籍呢?还是房屋名下无户口呢?近日,崇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房屋买卖合同、居间合同纠纷案件。

 

20109月,卢某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将名下的一套房屋以53万的价格卖给了黎某(化名),双方签署房屋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黎某暂存1万元房款在中介公司作为保证金,待卢某结清相关费用,并将房屋内的户籍清空后,卢某才有权领取。

 

因卢某出售的该套房屋是其购买的二手房,在卢某按约将自己和家人的户口迁出时,发现前房主吴某(化名)的户口还在房屋内。按照协议约定,黎某的要求是“户籍全部清空”,这让卢某犯起了难。但为了表示自己的诚意,卢某提出从黎某暂存在中介公司购房款中再留2万元作为户口保证金。

 

经卢某与吴某多次协商后,吴某坚持不肯迁出。卢某认为,当时协议约定的是“户籍无”,意思是该房屋中无其与家人的户籍,而吴某的户籍迁让事宜属于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范畴,其无权强制吴某迁出户籍。为此,卢某一纸诉状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中介公司返还3万元的剩余房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前房主吴某作为第三人参与了庭审。吴某称,其现在的工作是在常州,当初卖房时就和卢某提出要等他另行购房后才能将户籍迁出。且考虑到无锡的社保比常州高,故户籍一直留在无锡,卢某对这一切并未提出异议。

 

经法院审理查明,卢某与黎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对“户口无”存在争议,卢某认为是指房屋中无其与家人的户籍,中介公司和黎某认为是无任何户籍。因该房屋是卢某向吴某购买,且卢某在购得房屋后也曾将户籍迁入上述房屋多年,故卢某应当在售房前知晓吴某的户籍尚在上述地点,而作为购房者的黎某,购房时除考虑以合理的价格取得房屋产权外,理应希望所购房屋内不挂有与己无关的他人户籍。

 

法院认为,“户口无”的理解应为清空涉案房屋内的户籍。201012月底,卢某及其家人的户籍已迁出上述房屋,此时中介公司、黎某再次合意留存2万元户口保证金的事实,进一步明确了卢某向中介公司领取3万元暂存款的条件,即清空上述房屋内的户籍。现卢某未达到要求,不符合领取条件。最后,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卢某要求中介公司返还3万元剩余房款的请求。

 

“在房屋交易时,房屋名下有户口的,按照有关规定,如果当事人不申请,户籍管理部门不能强制迁走他人的户口。而有些买主对户口没有要求,这样就会导致‘户口空挂’现象,以后有了纠纷,甚至连原房主都找不到。”法官提醒,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可在合同里约定户籍问题,并注明付款方式,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