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暴雨多发的夏季,车辆水中行驶熄火导致发动机损坏的事件频频发生。近日,江阴的徐先生开着公司的宝马汽车遭遇了“落水”,车辆被送往修理厂后共花费六万余元的修理费。然而当徐先生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却告诉他赔不了。徐先生所在的公司便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江阴法院经审理查明,徐先生驾驶宝马车行驶至南京市雨花区某路面时,因地面有处低洼,暴雨积水近50公分,造成车辆熄火。徐先生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委托当地分公司进行现场勘查,后该车被送至修理厂修理,共花费六万余元。徐先生认为,保险合同中有明文规定,因暴雨、龙卷风、雷击、雹灾、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约定负责赔偿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提出,免责条款中明确规定,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向被保险人说明,并在声明栏中签字盖章,故不负责赔偿发动机损失。主审法官认为,原被告提供的两条保险条款之间并不冲突,免责条款属于特别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在声明中盖章确认保险人向其明确说明了免责条款的,视为认可该声明内容,该免责条款应有效,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发动机损失外的其他损失共计6100元。

 

案件审理法官提醒各位车主,在购买保险时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避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如果自己的车辆有特殊需要,则要另行购买其他保险,如涉水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