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刑庭工作后,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人为什么会犯罪,中古代人性本善与人性本恶的争议一直未有结果。作为一名刑事法官,我认为刑法的惩戒更多是一种手段,需要了解被告人为何会犯罪,如何避免他们再次会犯罪,让他们经过改造后更好的回归社会显得尤为重要。而为了实现这个目的,首先要了解被告人心理,通过在手案件,累犯再犯率一直非常高,最近对累犯再犯的情况进行调查,但是在庭审中,被告人更多说的是一时糊涂的话语来搪塞我,让我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再次陷入困境。自己希望从书本从专家的文章中寻找答案。有幸看到犯罪人论一书,出于对天生犯罪人学说的好奇和想解开心中的困惑,简要对书中内容进行摘要,并进行一定的思考。

 

犯罪人论一书作者是龙勃罗梭,意大利犯罪学家、精神病学家,刑事人类学派的创始人。生于维罗纳犹太人家庭。曾任军医、精神病院院长、都灵等大学的教授。他重视对犯罪人的病理解剖的研究,比较研究精神病人和犯罪人的关系,运用人类学的测定法作为研究精神病犯罪人的其他犯罪人的方法。龙勃罗梭的犯罪原因思想,经历了一个由单一到复杂的发展过程。其基本思想是犯罪的原因并不是由犯人个人的自由意志,而是由于存在天生的犯罪人,约占犯罪人中的三分之一,或是由于隔代遗传,或是具有堕落性。这种天生犯罪人是生物学上的退化现象,是原始人中所持有的,通过解剖学、生理学和心理学等科学方法可以辨认出这种犯人。后来,他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上述观点,认为社会原因也可能造成犯罪。认为致谢天生犯罪人是侵害社会安宁的犯罪队伍的主要部分和最有害部分,因此主张预先对他们采取措施,予以隔离,从而进行预防。同事他提出死刑是最后的惩罚手段,社会应尽可能利用犯人的劳动和才能。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包括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1.犯罪者通过许多体格和心理的异常现象区别于非犯罪人。2.犯罪人是人的变种,一种人类学类型,一种退化现象。3.犯罪人是一种返祖现象,是蜕变到低级的原始人类型。4.犯罪行为有遗传性,它从犯罪天赋中产生。 

 

下面就我自己从书中感兴趣的部分进行摘抄,在记录的同时进行思考。文章特别指出犯罪人的文身对犯罪的影响。统计数据显示,在意大利,妇女文身的比例极低,并且同在非犯罪人中的情况一样,文身的习惯呈衰退趋势。而在犯罪人中,这一习俗不仅仍然保留着,而且还占有极大的比例。通过对文身的图案、数量、面积的考察,作者猜测犯罪人有着同野蛮人一样的特征:对疼痛麻木不仁。为什么文身的习惯得以维持?人类学家给出了以下9个原因:宗教、模仿、百无聊赖、虚荣心、集团精神、某些高尚的人类激情、爱慕之情、袒露皮肤、返祖现象。“不管怎样,我前面的论述足以向法医和法律工作者证明:他们应当把存在文身情况作为某人先前曾受到监禁的间接信号,……并且文刺着下流图案、多处图案或者在羞耻部位文刺此类图案时,以及当文身图案以某种方式隐喻着复仇或绝望时。”

  

纹身确实在被告人身上经常看到,作者将他们联系起来也并非偶然,确实某种程度上这也算是一种不良嗜好,联想到现在的影视界很多明星的纹身,这种不良行为的特别对未成年起到很多不良的影响,不同人纹身确实代表一定的含义,记得自己办理的一起聚众斗殴案件中,一方就是因为看对方的纹身,而引发了双方后来的互殴,一个小伙子手指多处骨折受损。案件造成的后果确实让人深思,一群刚刚成年的孩子十几个人一起持械在街头追打,性质极其严重,诱因仅仅是因为纹身的原因,因此可以看出不良生活习惯一定程度是犯罪的诱因。

 

文章中指出因情感和冲动而犯罪的人我们在研究病因时发现,所有的犯罪,就其深层原因而言,均与某种感情的冲击有关。以下讨论的这一类型的罪犯属于“一时冲动型”,他们区别于惯犯,因为对惯犯来说,情感冲击是个长期的过程。一般来说,这样的犯罪是很少的; 这些犯罪发生在那些血气方刚和神经质的人身上,他们的心灵异常地反应过敏,过分地重感情。所有这些人在被捕后都没有表现出杀人犯特有的那种铁石心肠和麻木不仁,相反,他们非常的,几乎抽风似的激动,这种情况也表现在实施犯罪之前。他们在犯罪前都被公认为是正直无瑕的人;几乎所有这些人在完成犯罪并且情感冲动得到满足后都立即反悔;他们乐于向陪审团坦白自己的罪行;基于上述原因,因一时冲动而犯罪的人是被判刑人中最有可能悔改的人;在犯罪人身上起主导作用的是最下流和最凶残的情感;对他们来说,确实存在着犯罪与原因之间的相互对应,似乎是被逼着犯罪;这样的犯罪从来不经预先策划,而是在短时间内发生的;这类犯罪从来都不是隐秘地实施的,不设圈套,不借助同伙,也不使用经过精心准备的武器;有时候对凶器的选择也很仓促,往往是他们首先摸到的东西,如石头等;上述犯罪人在实施杀人行为是都像发疯了一样,往往也会伤及周围的人。

 

自己以前办理的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因为与女朋友分手,后来将女朋友现任男友捅伤,造成一人重伤,二人轻伤的悲惨结果。感情的伤害而产生的冲动,最终导致犯罪,这伤害超过自己理性的控制,如果对这类犯罪进行有效的预防,这不仅是个人问题,也是个社会的问题。

 

文章中提出犯罪的病因与气候、种族、文化、饮食、遗传、年龄等众多因素有关。气候:强奸犯罪和谋杀犯罪主要发生在炎热的月份,在冬季,侵犯财产罪的发案率则最高。热度的影响是对下列现象的解释:在南部地区(至少是在法国和意大利),侵犯人身犯罪的发案率大大高于北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种族:龙勃罗梭认为种族对犯罪肯定产生了影响,但我们为了和谐就绝对不能这么说,即使真的存在这种影响,我们也是没办法的,投胎是不能选的嘛。文明:文明不可能产生更多的作用,它只能改变犯罪的特性,甚至能使犯罪增加。文明每天在引进新的犯罪,这些犯罪不如以往的犯罪凶残,但所造成的损失并不次于后者。饮食:食不果腹抑制性欲的冲动,丰衣足食则激发性欲的冲动。但在忍饥挨饿的情况下,食品短缺却促使人们去盗窃。以植物为主的饮食结构能使人心变得温和、顺从,而以肉类为主的饮食结构则会使人心变得残酷、暴烈。 遗传:“不仅父母酗酒可促使孩子犯罪,而且父母的犯罪也可能遗传。”那么,是否真的存在犯罪基因?年龄:绝大多数犯罪发生在1525岁。在青春期后期会出现一种本能的犯罪倾向,一些不成熟的观念把这当作男性气概的证明。不同年龄段的犯罪倾向:青少年时期——猥亵、纵火;成年时期——杀人、堕胎、强奸;成熟时期——诬陷、诈骗、做假、敲诈勒索;老年时期——猥亵、帮助犯、诈骗、纵火、顺手牵羊。性别:作者似乎是在用种种办法证明女性犯罪其实是和男性犯罪势力相当的,比如说把卖淫当作是一种犯罪。婚否:独身者在犯罪中所占的比例最大。无子女的已婚者和丧偶者比有子女的更容易犯罪。

 

犯罪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特别是未成年人子女中,多数情况都是家庭父母外出打工或者家庭离异,无人管教,被告人本人很多初中肄业,没有接受很好的社会教育,早早进入社会,受到不良嗜好的影响,变得游手好闲,而且对于犯罪造成的后果,根本没有后悔之意。“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我们国家义务教育普及多年,但是实际上效果并不明显,教育的普及度还是不够,造成留守儿童长大后,思想上很多没有接受很大的教育,一旦受到不良思想影响,就是容易走上犯罪的道理。

 

龙勃罗梭学说的缺陷具有时代性。龙勃罗梭的研究和学说确实有重大缺陷,但是,这些缺陷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时代的局限性,而不一定是他自己的过失造成的。在龙勃罗梭所处的那个时代,尽管科学有了很大发展,它们启发龙勃罗梭用新的方法和新的理论研究、解释犯罪和犯罪人,但是,那个时代科学的发展毕竟有限,没有为龙勃罗梭恰当地解释所观察到的事实提供成熟的一般性科学方法论和理论基础。龙勃罗梭不是圣贤,不是“完人”,他只是一个学者,不能苛求龙勃罗梭既要提出科学的一般方法论和基础理论,又要将它们应用于犯罪和犯罪人研究;龙勃罗梭只能根据那个时代的精神,只能在那个时代的科学氛围中进行研究,他只能将当时已有的一般性科学方法论和基础理论应用于犯罪和犯罪人研究,而不可能超越当时整个科学的发展水平,提出永恒不变的“真理”。

 

总之,作者的观点,我虽然不可能全部认同,但是很多理性的分析,给自己在被告人如何犯罪的命题方面,提供很多参考,给自己很多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