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相城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由于本地社区矫正机构不愿意接收外省籍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导致外省籍被告人被适用缓刑的数量远远低于本省籍被告人,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原因分析

 

1、调查难。由于本地被告人有固定的工作和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及法院在审前社会调查时,容易掌握其社会关系并确定监管条件,司法所也乐于接收,因此较容易适用社区矫正。而外省籍犯正好相反,由于难以掌握其社会关系和监管条件,当地司法所一般也不会出具愿意接收的社区矫正机构调查函,导致判处缓刑后执行工作出现困难。

 

2、监管难。基于流动性强、联系方式经常变换、本地社会关系不稳定、语言文化层面存在差异等原因,外省籍社区服刑人员在监管上的难度相对较大,容易产生脱管、漏管现象。外省籍社区服刑人员常常因春节、农忙季节等较长时间离开流入地返回流出地,居住地司法所难以监管,委托管理也困难重重。

 

3、帮教难。外省籍犯一般以农民工为主,总体而言其个人素质与文化程度不如本地居民高,加之司法所对其信息掌握较少等原因,对其进行教育矫正活动往往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外省籍犯在流出地的社会支持网络相对不畅,加之行政机关对外来人口的管理政策还不够到位,流入地社区矫正机关可协调整合的资源力量有限,其基本生活保障难以解决。

 

4、资金难。在现有体制下,对外省籍犯实施社区矫正,必然增加流入地社区矫正经费的支出,给以地方财政为支撑的流入地经费保障带来压力。另外,由于全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受执法经费局限,部分经济欠发达省份也不太愿意接收本省籍在外省犯罪后移送适用矫正的服刑人员。

 

二、危害后果

 

1、损害刑罚公平原则。由于本地区矫正机构不愿意接收外省籍社区服刑人员,失去执行缓刑的前提条件,本地籍犯可以判处缓刑的案件到了外省籍犯身上就变成了监禁刑,宽缓化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外省籍罪犯身上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事实上造成了刑罚的不公平。

 

2、增加监狱监禁压力。由于对本可适用缓刑的外省籍罪犯适用监禁刑,导致监狱押犯数量增大,给监狱管理工作带来较大的压力和严峻的考验。

 

3、不利于增强社会和谐。这种现象不仅影响到了外省籍犯的服刑情绪和改造效果,也难免影响其回归社会后看待国家政策和正常生活的心理,增加了社会的不和谐因素。在监服刑的外省籍犯常常在会见、汇款等与外界社会联系上相对欠缺,再社会化较难,出狱后容易重新犯罪。

 

三、对策建议

 

1、提高社区矫正能力。加强社区矫正机构尤其是人员的配置,同时加强社区矫正专家库与志愿者队伍建设以补充社区矫正力量,提高监管、教育等能力。扩大地方政府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外省籍异地接矫与经费随之转移支付制度,提高异地社区矫正机构接纳外省籍犯的积极性。

 

2、建立公益托管机构。由公益机构、企业等单位与社区矫正机构签订协议,建立协作机制和共同监管机制,接纳本省籍和外省籍中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但无法落实社区矫正接纳点的服刑人员,为他们提供住所、就业机会等,提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保障水平。同时,将这些公益托管机构建设成社区矫正人员谋生技艺培训场所,提升社区矫正机构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成功率,预防重新犯罪。

 

3、加强法律政策支持。尽快出台专门性的社区矫正法律法规,为全面实行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法规性、政策性、制度性的支持。进一步推进一体化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居住管理体系,保证外省籍犯能享有“法律同城待遇”,为更深入地推进外省籍犯社区矫正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