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合同行骗 银行企业双“输”
作者:俞海虹 沈井春 发布时间:2013-07-19 浏览次数:240
资金是企业发展必不可少的要素,其来源分为业务盈利、募股融资、金融贷款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金融贷款给企业发展提供了便捷,缓解了资金瓶颈,给企业注入一剂强心剂。但金融贷款过程中若风险防范不当,会造成银行和企业的双输局面。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1年担任江苏某精密影像器材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影像公司)会计期间,受监事陈某某(另案处理)指使,伙同法定代表人陈某(系陈某某之子,已判决)从2011年5月12日至同年10月25日,采取伪造购销合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手段,向姜堰支行、泰州分行、泰州市姜堰区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后7次骗取银行贷款合计人民币2780万元。涉案的贷款2780万元均由影像公司骗取,用于偿还该公司的业务欠款及银行贷款,部分款项已由相关担保人代为偿还。
案发后,银行蒙受着巨大的损失,影响其商业信用度、储户的资金安全及地区金融稳定,同时该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该案件经姜堰法院刑庭审理,影像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李某某是具体经办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考虑到其相关的从轻情节,最终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虽然依法审结,其中突出的问题却不容忽视,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风险评估能力,金融借贷过程中出现的法律漏洞及时弥补,对款项的申贷、投放程序进行更为严格、专业的审查,将金融贷款风险降至最低。二是对相关企业加强法制宣传,引导其合法诚信经营;对企业业务活动提供指导性意见,规范其市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