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过后,正是用人单位需求猛增的时候,同时也是大量求职人员找工作的高峰时期,一些花样百出的虚假招工诈骗案件也层出不穷,这对于法律意识淡薄和辨别能力较差的求职人员来说,是个不小的麻烦。句容法院在审判案件中发现了几种比较常见的诈骗方式,通过案例的形式提醒求职人员提高警惕,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一:虚构建筑公司招收出国劳务人员

 

20102月春节刚过,求职心切的王某看到路边电线柱上贴着一张某建筑工程公司出国劳务招工的广告,上面写着该公司是中国驻某外国因为发展需要招收若干名建筑工人,身体条件只要健康就可以,而月薪两万多元的待遇让王某心动不已。于是王某按照广告上留下的电话进行咨询,并来到了所谓的建筑公司在句容的招工办事处。经过所谓的办事处负责人李某的一番介绍后,王某很快失去了警惕,掉进了李某精心设计的招工圈套中。在被得知需要交纳报名费、出国押金和保证金等费用后,王某立马向李某缴纳了880元的费用,并与李某签订了虚假的出国劳务合同。之后,回到家后的王某满心欢喜的等待李某让其出国劳务的消息,多次电话询问李某工作的进展情况,却总是被李某以各种理由搪塞过去,王某不知道他所缴纳的费用早已打了水漂,成为此次一百位受害者中的第一位。

 

20116月,李某因涉嫌诈骗被警方查获归案。20122月,庭审中查明,被告人李某在句容市、金坛市等地以虚构的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谎称该公司委托其招收出国劳务人员,骗得被害人签订虚假出国劳务合同,并以出国劳务须缴纳报名费、出国押金、保证金等各项费用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先后诈骗作案100起,骗得现金共计人民币139630元。案发前,五名被害人已追回被骗钱款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纪惟喜实际诈骗得款为人民币135630元。经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案例二:私刻单位公章替他人“找”工作

 

2008年寒假结束后,家住句容某小区的刘某正为自己女儿的工作问题苦恼不已。原来几年前,刘某的女儿小刘考入了省内一所二流大学,由于学校没有什么名气,找工作成为刘某这几年最烦心的问题。眼看着女儿还有一个学期就要毕业了,但女儿的工作还没有落实,如果在今年暑假还没有落实的话,恐怕女儿要怪罪当父亲的一辈子了,这让年近50岁的刘某很是苦恼。李某心想自己只有这么一个女儿,能够在哪个单位上个班混碗饭吃吃,自己再补贴补贴也就足够了,可是刘某转念一想自己既无背景又无关系的在哪去找这个工作呢。

 

20085月刘某在棋牌室打麻将的时候认识了牌友张某。李某在打牌的时候无意间透露了自己的烦恼。哪知说者无意听者有心,张某当场就向刘某表态自己能找到关系进行让其女儿进入某事业单位工作。听了张某的表态,刘某却表示了一定的怀疑,但刘某还是对张某抱有希望。于是刘某邀请张某一块吃饭并商谈具体事宜,张某谎称自己在某大型国有公司上班,并吹嘘自己能力很强,与其经常联系的某事业单位的领导很熟。事后,为了进一步取得刘某的信任,张某先后伪造并向刘某出示了的四枚公司的印章和一张银行本票,这让刘某深信不已。紧接着,张某以找关系需要打点为由,先后十余次向刘某索取高档香烟30多条,现金一万多元,总共合计人民币三万多元。为隐瞒自己的犯罪事实,张某又伪造了一枚某事业单位的公章,并使用该印章伪造五张关于刘某的女儿工作任命的便条。

 

案发后,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犯罪事实。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于是实行数罪并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例三:谎称有业务需找人加工骗取钱财

 

20102月的一天,正愁没有工作的孙某遇到了“贵人”吴某。原来吴某是某贸易有限公司的业务代表,吴某介绍说,自己所在的公司有一笔很大的锹把加工的订单需要找人来合作完成,听说孙某曾经在厂里从事过锹把的加工工作,特地前来考察合作的事宜。听到这个消息后,孙某犹如“天上掉个大馅饼”,高兴的合不拢嘴,于是赶紧拉着吴某坐下来商谈合作的事情,生怕吴某一走了之。随着商谈的深入,吴某告诉孙某因为是外贸业务,与外国人做生意,所以公司上有严格的规定,任何与我公司合作的人必须缴纳合同保证金,还要交一定数额的接单费和保管费。孙某虽然有点怀疑,但面对这么好的机会也不能轻易拒绝,于是恳请吴某能不能暂缓或少缴纳费用,但吴某表示自己也只不过是一个小小的业务员,不能擅自做主。为了能够做成此次生意,孙某向吴某缴纳了20000元的报关费和代购机器的费用。而拿到钱后的吴像人间蒸发一样,直到吴某迫于压力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退出了全部赃款。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以江苏远东国际信息中心物资贸易公司、句容市中远贸易有限公司、镇江市远洋贸易有限公司等名义,在无实际业务单位,明知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先后与多名被害人签订虚假业务代理加工合同,以收取接单费、报关押金、合同保证金等名义,实施合同诈骗,诈骗作案10起,骗得人民币59500元。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于是依法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